《福关法苑》第六十六期

政务   2024-12-10 16:08   福建  

福 关 法 苑

第六十六期

新法/新规速递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05《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贸发〔2024〕288号)

《通知》要求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化跨境贸易结算;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扩大特色农产品等商品出口;支持关键设备、能源资源等产品进口;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吸引和便利商务人员跨境往来;提升外贸海运保障能力,加强外贸企业用工服务。


0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0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31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海关新规


0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74号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02《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0号

自2024年10月25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坦桑尼亚蜂蜜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口的产品、以及生产企业要求、检验检疫要求、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证书要求、包装和标识要求。


0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北马其顿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4年第151号

自2024年11月1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北马其顿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北马其顿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北马其顿的进境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北马其顿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0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公告2024年第152号

自2024年11月6日起,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负责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已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的,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口岸检疫,对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经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审批,依法需实施隔离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由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根据检疫审批单要求实施隔离监管;经海关特许检疫审批的,由海关根据检疫审批要求实施隔离监管。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隔离监管。


05《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蚕茧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3号

自2024年11月7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老挝热加工蚕茧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进口产品范围、以及生产企业要求、进口产品要求、包装和标识要求、存储和运输要求、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0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列支敦士登公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4年第154号

自2024年11月8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列支敦士登公国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列支敦士登公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列支敦士登公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07《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斯洛伐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55号

自2024年11月11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对斯洛伐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疯牛病禁令。斯洛伐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08《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6号

自2024年11月11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缅甸鲜食菠萝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境商名称、允许的产地、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出口前管理、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要求。


09《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7号

2024年11月12日,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被代替标准《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SN/T 5416—2022)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10《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8号

自2024年11月12日起,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上述类别的进口食品必须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地区)和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需办理特许审批入境的食品仍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检疫审批。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评估结果,对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11《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1号

自2024年11月1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境商名称、允许的产地、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出口前管理、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要求。


12《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2号

自2024年11月1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马尔代夫野生水产品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口商品名称,以及检疫证书、检疫审批、生产企业、熊蜂境外检疫、包装及运输和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3《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

自2024年11月18日起,海关总署依法对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并公布了抽查检验商品范围。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订)执行。同时,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2号、2020年第95号、2021年第60号、2022年第60号废止。


1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芬兰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4号

自2024年11月20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进口产品范围,以及生产加工企业、进口产品、包装和标签、生产、存储、运输和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5《海关总署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

自2024年11月25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进口人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同时废止。


1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4年第166号

自2024年11月21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国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利比亚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利比亚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利比亚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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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法规处、福州长乐机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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