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关法苑》第六十七期

政务   2025-01-13 16:09   福建  



    新法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出修改,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97号)。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该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5.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4〕204号)。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扎实稳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公告附件。

7.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51号)。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规划》明确了防治工作的总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落实防治措施与保障措施,开展指导与评估,确保任务有效落实。

9.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等四项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60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7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修正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修正案、《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0届会议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案,我国是相关公约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10.商务部《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采取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等措施,自2024年12月3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11.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1号)。为加强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办法》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职能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等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海关新规   


1.海关总署第275号令《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根据工作实际,废止2002年10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公告对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包括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相关措施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9号《关于进口卢旺达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1月21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卢旺达共和国蜂蜜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口的产品、生产企业要求、检验检疫要求、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证书要求、包装及标识要求。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公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相关文书见公告附件。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1号《关于进口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1月27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饲用油脂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进口产品范围,进口产品要求、包装和标签要求、存储和运输要求、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2号《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自2024年6月8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按优惠税率缴纳税款。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税款的,其较优惠税率多缴纳的税款,相关企业自2024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3号《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公告就涉及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9.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

10.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公告发布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


1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2007年第72号、2022年第102号进行修改,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

1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7号《关于发布<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为支持哈尔滨举办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对亚冬会及测试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须知》中规定了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备案要求、暂时进境物资担保、进境物资通关与监管等要求,适用于亚冬会及其筹备期间(2024年12月2日至2026年2月28日)。



1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8号《关于秘鲁碧根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秘鲁碧根果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口的产品、食品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生产企业要求、加工过程要求、包装和标识要求、运输要求以及证书要求。

1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9号《关于进口巴西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巴西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进口产品范围,生产企业要求,进口产品要求,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0号《关于进口巴西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巴西鲜食葡萄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境商品名称、允许的产地、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前管理以及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1号《关于秘鲁巴西坚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2月3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秘鲁巴西坚果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口的产品、食品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生产企业要求、加工过程要求、包装和标识要求、运输要求以及证书要求。



1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2号《关于发布<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等7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等7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标准栏目查阅。

1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3号《关于进口巴西芝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2月9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巴西芝麻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境商品名称、允许的产地、企业注册、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装运前要求、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9.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84号《关于防止波兰、克罗地亚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自2024年12月9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克罗地亚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0.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5号《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及财政部有关通知,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9年12月10日,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2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6号《关于进口新加坡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0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新加坡养殖水产品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进口产品范围、生产企业要求、进口产品要求、证书要求以及包装和标识要求。

2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87号《关于防止新西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自2024年12月9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西兰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新西兰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新西兰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新西兰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8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牛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0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牛皮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进口产品范围、生产加工企业要求、进口产品要求、包装要求、储存和运输要求、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以及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2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9号《关于2025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公布《2025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

2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0号(关于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HS编码1806.20、1806.32、7019.90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经修订的上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2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1号《关于防止冰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3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冰岛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冰岛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冰岛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冰岛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7.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2号《关于防止厄瓜多尔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3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厄瓜多尔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厄瓜多尔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厄瓜多尔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8.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3号《关于防止斯里兰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3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里兰卡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里兰卡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斯里兰卡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里兰卡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9.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4号《关于开展进口药品通关“一单多核”联网核查试点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药品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拱北海关开展进口药品通关“一单多核”联网核查试点,自2024年12月18日起执行。

30.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5号《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3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相关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2月20日之日起失效。

3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7号(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技术规范体系与结构规范>等71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技术规范体系与结构规范》等71项行业标准。被代替标准《国境卫生检疫标准编写基本规则 总则》(SN/T 0011.1—2015)等15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3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类规范性文件,相关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2月20日之日起失效。

3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9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9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巴勒斯坦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3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0号《关于进口西班牙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西班牙野生水产品进口,并公布了检验检疫依据、进口产品范围、生产企业要求、进口产品要求、证书要求、包装和标识要求。

3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为正确确定《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马尔代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该办法。

 3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2号《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规范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权,对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公布《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

3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3号《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补充要求的公告》。2024年12月30日起,允许智利鲜食水果途经墨西哥采用“海空联运”方式进境,并公布了包装要求、植物检疫证书要求、运输要求、进境植物建议及不合格处理。

39.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4号《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宣布22份有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规范性文件失效。公告自12月30日起生效。


【感谢阅读,下期再见】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法规处、宁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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