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的纳税评估:以死相逼不如这样!

职场   2024-08-16 23:0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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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你好!我是财会君,一个在财税领域奋斗了二十多年的老兵,感谢你在茫茫人海中和我相遇!

最近,博汇股份补缴4.8亿消费税及附加税的事儿咱都听说了吧?这个事说来话长,咱控制在3500字以内。


01
博汇股份补缴税款事件始末

博汇股份是2005年成立的,2020年登陆的创业板,主要生产销售重芳烃衍生品、白油、基础油、油剂、橡胶增塑剂、沥青等产品。这次引发税企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不过石油化工是个很专业的领域,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咱也不太懂,先看几个税法规定吧。
根据我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和201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规定:
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公告《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从上面几个文件可以看出,石脑油是个大箩筐,凡是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都视同石脑油征消费税,除非该产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规定,证明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列举了按石脑油征消费税的几个产品名称,其中就有重芳烃产品。
所以宁波税务局认为博汇股份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于2023年11月6日向企业送达了风险提示单,并多次开展了纳税辅导和约谈。在企业不主动配合消除涉税风险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7日向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对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以重芳烃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不过呢,企业选择了硬刚。
6月13日晚间博汇股份发布了停产公告,称因经营资金困难,于6月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且为控制运营成本,公司将采取各项节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安排员工放假、减薪、裁员等方式。
7月份博汇股份宣布,对芳烃抽提装置进行了改造,将产品从“重芳烃”升级为“重芳烃衍生品”,并且认为重芳烃衍生品和重芳烃两者存在产品理化指标区别,同时,税收法规中未提到重芳烃衍生品属于重芳烃范畴,所以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8月11日,企业最终还是服软了,博汇股份表示公司对照现行税收政策,已于2024年8月9日申报消费税4.28亿元及附加税费5137.84万元,共计4.8亿元,并将于近日尽快安排缴纳,同时力争8月底前复工复产。
以上就是事情的基本情况。目前事件还没完,因为税款申报了还没缴上,毕竟不是个小数目,说不定还有可能拖一拖。

02
案件分析
事件本身来看其实很简单,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重芳烃产品是否应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至于它的原材料是是外购应税产品还是自产自用连续加工,那都是次要的,不影响结果。
1、从税法规定来看
从税法规定上看,凡是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都视同石脑油征消费税,除非该产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规定。
很明显,企业没有拿出足以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来证明重芳烃衍生品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从这点来看,我认为对重芳烃衍生品征收消费税是没问题的。
2、从税务局工作流程来看
从税务局的工作流程来看,宁波税务局先是向企业送达了风险提示单,并多次进行纳税辅导和约谈。在企业不主动配合消除涉税风险的情况下,又向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对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以重芳烃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在工作流程上,宁波税务局完全遵从了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且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也是依据现行的税收法规,整个过程和决定结果也是没问题的。

3、从企业的应对来看
从税务局的表述上看,企业没有积极主动配合,甚至以停产相逼。至于企业内部是如何决策的,咱也不太清楚,作为上市公司来说,应该有足够专业的财务人员,而且也请了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专门研判,我觉得应该是能够预判到这样的结果的,但是企业最终还是选择了以死相逼。
多数企业在面对税务局时都显得有点唯唯诺诺,不过博汇股份挺硬气的,选择了硬刚。可能是因为金额确实太巨大了,影响到企业生存,也可能是看到一些同行业企业有同样的操作而没受到处罚,可以理解企业的难处,不过不管什么原因吧,我觉得可以据理力争,可以摆事实讲道理,但不能过于极端。
至于在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11号发布以后,企业紧急宣布对芳烃抽提装置进行改造,将产品从“重芳烃”升级为“重芳烃衍生品”,很明显出发点就是为了避税,从形式上逃避对“重芳烃”产品征税,真正的技术改造哪有这么容易的,这就是一记昏招啊,我个人认为已经算得上是非法避税了。
如果税务局的依据流程和依据认定没问题的话,企业不如好好研究怎么调整自己的商业模式和定价策略,从源头上把增加的消费税成本消化或者转嫁出去。
03
如何应对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简介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一般纳税评估的流程可以分成提醒、约谈、实地核查、移送稽查四个环节。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经过约谈举证,必要时要去企业实地核实查账,确认不涉及偷税嫌疑的,纳税人自己改正就行了,一旦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骗税等嫌疑的,那就得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了。
从博汇股份这个案例来看,宁波税务局是严格按照纳税评估流程一步步推进的,如果博汇股份再坚持下去的话,就会进入税务稽查阶段了,真到那时候,可能就不是补税这么简单了。
(二)纳税评估如何应对
一般企业在收到风险提示时,心里都是很紧张的,不过这时千万不要乱了阵脚,因为税收风险提示只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税收风险的预警,并不代表一定有税收违法行为。企业要积极应对,了解税务部门的关注点,落实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几点:
1、态度上积极配合
有些企业财务人员收到税务问询时,要么不知所措,要么一味逃避拖延,赶快让老板找关系,这些都是不可取的。要积极和税务机关沟通对接,让税务人员感觉到落实问题的诚意,这样有助于税务事项的尽快解决。
2、了解税务部门的关注点
积极与税务人员沟通,以及向自己的税务专管员了解情况,比如发函的原因和背景,税局的关注点,也可以向他们请教一下,自查哪些方面,把握哪些重点。

3、认真开展自查
如果自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但问题不大,那就及时改正,并向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反馈落实情况,需要修改申报的修改申报;
如果自查发现问题重大且比较复杂,那最好成立一个纳税评估应对小组,由财务牵头,老板挂帅,相关部门参与,大家坐下来好好讨论,必要时,也可以请外部的税收专家协助。
要了解企业涉税事项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相应的税收政策,提出自已的申辩理由,并按税务要求充分准备佐证材料。在资料准备上多注意细节,对自己有利的材料要尽可能详细全面,并归整的整整齐齐,相应的税收政策也要打印出来。
4、与税务机关充分专业沟通
沟通人员要懂税法,沟通的时候要不卑不亢,咱没必要低声下气,也没必要搞对抗,该据理力争的时候就据理力争,实在不行找个外部的专家一起去。同时呢,现在税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已经很高了,不要当面质疑税务人员专业能力,更不要硬刚税务人员,反而可以向他们请教一下该如何更好的处理和解决问题。
5、不要相信关系能摆平一切
有些老板总觉得和政府部门关系好,出了问题找找关系就摆平了,前些年或许可以,但现在都是系统管理了,不是什么事都能靠关系摆平的。
6、尽量争取从轻处理
如果纳税事实比较清楚,可以与税务局沟通,尽量争取从轻处理,比如自查的形式补缴税款,将往年事项在当年做纳税调整,减免罚款或滞纳金,税务局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
7、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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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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