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租赁厂房进行改扩建,该不该交房产税(附房产税简明纲要)

职场   2024-07-29 23:08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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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你好!我是财会君,一个在财税领域奋斗了二十多年的老兵,感谢你在茫茫人海中和我相遇!

前几天有朋友问我,他们公司租赁的土地和厂房,在原有的基础上对老厂房进行了一些改扩建,同时在租赁的土地上新建了几座厂房,这些厂房也没法办理房产证,不知道该不该交房产税。

这件事,元芳,你怎么看?


01
在租赁土地上新建厂房

在租赁土地上新建厂房,肯定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不过不影响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所以这一条就规定了,就算没取得产权证,只要你是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那就应该根据规定缴纳房产税。

02
对经营租赁房屋装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由于房屋不是自己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不增加房屋原价,而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剩余的租赁年限摊销,所以经营租赁房屋改建装修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不征房产税。
03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内(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征收房产税的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挡结构(有墙或者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酒窖、菜窖、玻璃暖房等不属于房产。
但与房产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电梯、电力设备等,均应征房产税。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税率
房产余值计税:应纳税额=应纳房产原值*(1-30%)*1.2%
房产租金计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期限
 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七)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地税务机关缴纳。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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