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拆迁,不少人获得了巨额补偿款,然而也带来了不少烦恼。亲情和金钱孰轻孰重,面对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给许多家庭带来了考验。近日,如东法院就顺利化解了一起父女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
案情回顾
李某自幼与父母、兄长生活在一起,2004年出嫁至外村。2021年,李某父亲的自建房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200余万元,老人将拆迁补偿款悉数交给儿子,李某未得分配。李某认为自己的户口没有迁出,应当分得部分拆迁款,和父亲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23年5月,李某一纸诉状将老父亲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父亲给付李某补偿款26万元。李某父亲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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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父亲年近八十,思想观念老旧,固执地认为出嫁女不能分家产,父女间矛盾愈演愈烈。为了打破僵局,使原本互相敌视的父女冰释前嫌,再续亲情。承办法官决定采取 “背对背”方式进行柔性调解,一方面耐心对李某父亲进行法律释明,一方面对李某打出亲情牌。经过反复协商和耐心引导,父女俩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父亲同意一次性给付补偿款18万元。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李某顺利拿到了拆迁补偿款,长达三年的家庭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尤其对于“外嫁女”这一特殊群体,在拆迁中的利益保障易受到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中,虽然李某对涉案房屋未有出资,其结婚后亦不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其在房屋建设时属于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属于该房屋的共有权人。涉案房屋被征收后,李某父亲代表家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该安置补偿利益应由征收补偿时的实际家庭人口共同共有,鉴于李某对案涉房屋未有出资,其结婚后亦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故在扣除房屋征收补偿款、签约奖励款、搬迁交房奖励款后,李某享有拆迁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