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法院在“终本清仓”专项执行行动中,通过打好“突击搜查、司法拘留、移送拒执”等组合拳,顺利执结一起跨越十余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在实现终本积案实质性化解的同时,也助力3万余元司法救助金顺利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2013年2月,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受伤,经南通中院终审判决王某应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东法院依法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终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因赵某家境困难,经其申请,如东法院依法向其累计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余元用于救危纾困。然而救助款仅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赵某日常生活需要及后续治疗费用,赵某多年来一直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便尽快实现其合法权益。如东法院多年来一直关注、持续跟进本案。由于王某长期行踪不定,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一直在终本库中沉睡。
今年年初,根据上级法院“终本清仓”工作要求,如东法院将该案的执行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经过执行干警缜密调查和联动机制助力,终于发现王某行踪,同时查明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将王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如东法院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相应刑罚。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足额履行了交通事故赔偿款项。根据《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王某已经足额履行完毕,对于已经支付给赵某的3万余元救助款应回笼至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执行干警将相关规定告知赵某,并在王某给付的赔偿款项中扣留相应金额回笼至救助金账户。
司法救助制度是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和执行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本案中赵某符合救助条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在其获得相应救助后,后续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将相应金额执行到位款项回笼至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可以让其他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获得相应救助,解决生活困难。
下一步,如东法院将继续秉持“救急救难、应救必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全力搭建法院与困难群众的“连心桥”,通过司法救助传递温暖、传递关爱,促进司法救助良性循环,筑牢民生“托底保障”。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对于骗取的救助金、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信访救助金,应当追回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