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证监会立案调查后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财富   2024-12-30 08:46   吉林  

5天!证监会立案调查后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12-20新迅达: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12-25新迅达: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12-27新迅达: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样的时间顺序,通常是先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是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般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的最短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从告知书到决定书,加上听证准备时间等,至少需要十天左右。若当事人不申请听证,按照一般规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应当间隔三天以上,以保障当事人有足够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等.

实际操作中的时间:在实际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从众多案例来看,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等,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下达三天后就可能会下达决定书 。而如果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组织听证、集体讨论等,这个时间则会相应延长,比如有的可能需要十几天、二十几天甚至更长时间.

正常情况下,不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顺序应是先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是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分析:

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要求

当事人放弃听证等权利: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在送达告知书后立即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自受理立案起算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听证情况和证据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从告知书到决定书,加上听证准备时间等,至少需要十天左右.

2024 年的大概时间分布

较短时间:从一些案例来看,如广汇物流在 2024 8 30 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在 2024 10 12 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间隔时间在一个半月左右 。若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相关权利,且案件事实清楚简单,行政机关可能在几天内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等时间:在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听证,案件也不复杂,行政机关通常会在告知书送达后的一周到两周左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较长时间:对于一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组织听证、集体讨论等,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则会相应延长,可能需要一到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 30 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30 .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证券简称:新迅达公告编号:2024-070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于20241220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4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吴成华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12 20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新迅达  公告编号:2024-073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及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于202412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4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吴成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12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024 12 25 日,公司及吴成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4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吴成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吴成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1 月至8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96,663,206.37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9%。其中 2023 1 月至 6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6,548,306.37 元,期末余额44,171,094.48 元,分别占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6.11%2.79%。截至20231231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7,555,279.40元,占2023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2023 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4428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书面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迅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5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 相关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桂处罚字〔20245号)

特此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12 25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证券简称:新迅达  公告编号:2024-074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及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于202412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4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吴成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12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024 12 25 日,公司及吴成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4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12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2024 12 27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宋厢路 15 号。

吴成华,男,1977 8 月出生,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迅达、吴成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1 月至 8 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6,663,206.37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9%。其中 2023 1 月至 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6,548,306.37 元,期末余额 44,171,094.48 元,分别占 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6.11%2.79%。截至 2023 12 31 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27,555,279.40元,占 2023 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 2023 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 2023 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4 4 28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书面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2023 年年报中主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万元罚款;

二、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75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公告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 条、第10.5.2 条、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特此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1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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