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人房屋被征收,因补偿太低,委托人迟迟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中征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多方调查,搜集到关键证据,最终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成功撤销!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
委托人合法居住的房屋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因当地某项目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委托人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某县人民政府径行对委托人案涉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委托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向中征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团队研究案件具体情况之后,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作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案涉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遂对其进行了变更,但未予撤销。
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经承办法官调查审理、组织委托人与县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并向县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最终促使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撤销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征律师遂决定撤回本案二审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诉讼结果
中征律师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进行,如相关机关未按照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那么其行为很有可能会涉及违法,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记载的案涉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对委托人的补偿标准远低于房屋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中征律师充分收集案涉征收决定违法的种种证据,争取到了与政府谈判的机会。
最终政府决定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意了重新对委托人作出补偿决定。如您有类似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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