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裁判:何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徐亚平诉如皋市公安局、如皋市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学术   2024-10-11 07:39   山东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里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是指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包括裁决后收集的证据、只有一名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以及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收集的证据等情形。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苏06行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公安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徐亚平因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10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8日19时31分,有群众拨打110举报称在如皋市××经镇××小区××号别墅缪亚斌家有人赌博。如皋市公安局搬经中心派出所(以下简称搬经派出所)接到处警指令后前往现场。处警民警在该小区12888号别墅即缪亚斌的住宅核查发现,徐亚平、缪亚斌、朱寿宏、陆宜明围坐在一张方桌旁边使用两副扑克牌打牌。在现场,朱寿宏面前有现金4900元、陆宜明面前有现金6500元,徐亚平、缪亚斌面前无现金。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处警民警认定上述四人存在赌博嫌疑,遂口头传唤该四人到搬经派出所接受询问。缪亚斌在《检查证》《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同时四人均在处警民警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上签字并表示对于民警记录的现场情况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搬经派出所对现场查获的朱寿宏的4900元、陆宜明的6500元、缪亚斌的扑克牌两副予以扣押,并分别出具《证据保全决定书》。由于现场人员对于是否存在现金输赢赌博行为的陈述不一,如皋市公安局未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同年9月17日,搬经派出所以在规定办理期限内无法结案,需进一步传唤相关人员并需查找证人钱某进行调查为由,向如皋市公安局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十日。当日,如皋市公安局审批予以准许。9月17日,搬经派出所以缪亚斌、朱寿宏拒不承认违法事实、钱某不配合作证为由呈请如皋市公安局对扣押的物品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如皋市公安局于当日审批同意。9月26日,搬经派出所向如皋市公安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二十日,当日,如皋市公安局审批同意。

在调查过程中,徐亚平等涉事人员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分别作出以下陈述:

2018年8月18日当晚22时40分至23时50分,徐亚平在接受询问时陈述,其当日中午经案外人钱某的电话联系后去缪亚斌家玩,经钱某提议,与钱某、缪亚斌及另一绰号为“雕匠”的男的(指朱寿宏)一起用两副扑克牌打“转蛋”,每局金额“三五七”,即300元、500元、700元。后陆宜明到缪亚斌家后,钱某让给陆宜明打牌。由于徐亚平未带钱,故通过手机向钱某转账5000元,由钱某去银行取现金5000元交给徐亚平,至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时,徐亚平已经输了5000元,身上已经没有现金。询问笔录中,徐亚平同时表示其认识到自己属于赌博行为。8月19日中午11时33分至12时20分,徐亚平在接受询问时亦陈述与上文基本一致的赌博经过,并明确表示钱某打电话给他时就表示让其去缪亚斌家“耍刻儿”,即打牌赌钱的意思,同时陈述了四人所坐的方位。

2018年10月11日,经搬经派出所传唤,徐亚平至搬经派出所接受询问,在当日形成的两份笔录中陈述,8月18日时并未进行赌博,坚称第一次所作笔录中的陈述并非事实,当日微信转账给钱某是借钱给钱某。10月17日,搬经派出所再次传唤徐亚平,未能将传唤证向徐亚平送达,搬经派出所将传唤证张贴于徐亚平家门上。10月17日、18日,搬经派出所分别书面传唤徐亚平,徐亚平于10月19日至搬经派出所接受询问,表示8月18日并未参与赌博,是公安机关冤枉徐亚平,并对民警询问其不根据传唤证的要求及时接受询问、不回家、不上班、手机关机的原因,徐亚平表示拒绝回答。

2018年10月22日至23日,经搬经派出所传唤,徐亚平再次接受询问时陈述,其想通了,不再翻供,承认与缪亚斌、朱寿宏、陆宜明进行了“转蛋”赌博,并详细陈述了8月18日当日赌博的具体规则、金额,认可向钱小星(即钱某)手机转账5000元,由钱小星给其现金作为赌资。同时明确第一次及此次在搬经派出所反映的情况是事实,其他笔录中反映的不是事实。10月23日,徐亚平自行书写《检查》《具结悔过书》,对其参与赌博的行为作了陈述,并对其翻供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公安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2018年8月19日凌晨1时28分至2时35分,朱寿宏接受询问时陈述,因缪亚斌母亲生病住院,其与钱小星相约于8月18日下午一起去缪亚斌家中探望缪亚斌母亲,后其与缪亚斌、徐亚平、钱小星一起打牌,后陆宜明到缪亚斌家后就换下了钱小星,并陈述在准备吃晚饭前给人情,故将身上的4000元全部放在桌上,准备数2000元给缪亚斌时,民警到了现场,否认存在赌博行为。同年8月19日10时11分至11时10分,8月21日15时09分至16时25分、21时21分至21时49分,朱寿宏在上述时间段形成的三份询问笔录中始终坚持陈述其与徐亚平、缪亚斌、陆宜明未赌博,仅为了打牌玩,桌上的现金是为了给缪亚斌人情。9月10日,搬经派出所书面传唤朱寿宏接受询问,朱寿宏至9月13、14日至搬经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仍坚称8月18日系与缪亚斌、徐亚平、陆宜明玩“掼蛋”,且无金钱往来。10月17日,搬经派出所传唤朱寿宏未果,经向朱寿宏继父黄裕贤调查,黄裕贤表示无法联系朱寿宏。10月20日,搬经派出所再次传唤朱寿宏。10月21日,朱寿宏才至搬经派出所接受询问,对于公安机关询问为何人不归家、换掉手机号码,朱寿宏认可此前留给公安机关的手机号码已经给他人使用,并陈述10月13、14日左右与一朋友一起乘坐朋友的车前往上海“躲债”,但对于其朋友的身份、前往上海所住地方、从上海回如皋后居住的地方等情况均拒绝回答,对于“躲债”的相关情况也拒绝回答。10月22日,搬经派出所再次传唤朱寿宏。当日晚至次日,朱寿宏在接受询问时,对于8月18日的情况仍坚称系不来钱的“掼蛋”、给缪亚斌送人情,对于声称的“躲债”仍拒绝回答具体情况,但此次询问笔录中则陈述其“一个人打黑车去的上海”。

2018年8月18日22时40分至23时55分,陆宜明接受询问时陈述,当日下午四五点左右,其妻子开车将其送至缪亚斌家,因缪亚斌母亲出院,其准备去出人情。后与缪亚斌、徐亚平及“雕枪”(亦指朱寿宏)四个人坐下来玩“转蛋”,金额为每轮700元、500元、300元,其到缪亚斌家时身上有1400元,至民警到现场检查时,其赢了5100元,共有6500元。8月19日9时05分至9时53分的笔录中,陆宜明仍陈述其与缪亚斌、徐亚平、“雕匠”在8月18日下午五点左右开始在缪亚斌家一楼西边的房间打牌赌钱一直到晚上八点左右。10月16日,搬经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陆宜明到所接受询问,其答复称在武汉,民警告知可以去武汉对其进行调查,陆宜明答复可以并表示去火车站接民警,但此后电话关机。10月17日,搬经派出所对陆宜明实施传唤未果,陆宜明岳父向民警表示无法联系到陆宜明。10月18日,陆宜明到搬经派出所接受询问,在笔录中陈述9月中旬始一直在武汉,并称民警电话联系其时,其手机不慎从工地六楼摔下,17日坐黑车回如皋,于18日凌晨1点到达,对于此前承认参与赌博的陈述翻供为系受公安机关诱供而作,后在民警的多番询问下又承认10月16日其并非在武汉,只是因其获知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为2个月,故故意拖延时间,欲拖过2个月,笔录的最后则陈述并无民警对其进行诱供。10月19日的笔录中,陆宜明确认陈述为8月18日下午其准备到缪亚斌家送人情,身上带了1400元,后与缪亚斌、朱寿宏、徐亚平赌300元、500元、700元一盘的“转蛋”,民警到现场后进行了清点,其桌面上有6500元,赢了5100元。6月16日下午,民警与其联系时,其在如皋,但为拖延时间谎称人在武汉。当日,陆宜明出具《具结悔过书》一份,承认赌博行为。

2018年8月19日凌晨0时05分至01时30分,缪亚斌接受询问时陈述,其母亲在如皋市中医院住院,同月18日下午3、4点钟的时候,朱寿宏先到其家中准备给人情(后来才知道),后徐亚平、陆宜明也去送人情,大约五点左右,四个人开始玩掼蛋,且没有来钱。民警到现场检查时,桌上的现金是准备给其的人情,但其没有要。8月19日9时05分至9时45分的询问笔录中,亦陈述四人系因无聊而掼蛋消磨时间,规则即为一般的从“2”开始升级打到“A”,但没有赌资,不存在赌博行为。10月16日,缪亚斌经搬经派出所传唤接受询问,在形成的两份询问笔录中仍陈述8月18日当日仅是打牌玩,没有金钱往来。10月22日,经搬经派出所传唤,缪亚斌对赌博行为坚持予以否认。

2018年10月8日,搬经派出所对钱某实施传唤,钱某(又名钱小星)在10月8日下午至9日上午形成的两份询问笔录中陈述,8月18日缪亚斌联系其陈述徐亚平向缪亚斌借款的借条找到了,让钱某拿着借条向徐亚平索要剩余的借款,遂前往缪亚斌家。当日下午,朱寿宏、陆宜明、徐亚平都到了缪亚斌家,后徐亚平微信转账5000元给其,让其取现金,但未说明用途,同时陈述并未注意到缪亚斌等四人是否在赌博。10月22日,搬经派出所再次传唤钱某,23日凌晨形成的两份询问笔录中,经公安机关思想教育后,钱某陈述8月18日下午徐亚平到缪亚斌家后,有人提议打牌,后钱某、朱寿宏、徐亚平与缪亚斌四人打“掼蛋”,第一把刚抓完牌,陆宜明到了缪亚斌家,其让给陆宜明打牌,后有人提议打“转蛋”,三把后准备结账,徐亚平因身上没有带钱,故向其转账5000元,让其代为取现金,其回家拿了5000元现金给徐亚平,后来听说徐亚平输了5000元、陆宜明赢了5000多,其他的并不清楚。钱某另陈述,8月18日后两三天,徐亚平让其与缪亚斌、朱敏到陕西,防止派出所找其了解情况,后其并未去陕西,在海安下车后一直在如城,偶尔晚上才回搬经,由于认为徐亚平等人赌博与其没有关系,也不想得罪别人,故回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前期在公安机关未说实话。

2018年8月19日14时15分至15时30分,缪亚斌的驾驶员朱敏接受询问时陈述,8月18日下午3、4点左右,缪亚斌打电话让其到缪亚斌家,将车库里的鸡找人杀一下,在抓鸡的过程中,“雕匠”朱寿宏、钱小英(星)先后到了缪亚斌家,出门的时候遇到徐亚平。其将杀好的鸡送回缪亚斌家时,缪亚斌、徐亚平、朱寿宏、陆宜明在打牌,桌上放着钱,其在旁边看四人打了三把都是打“2”,打完一局也不进贡,与正常的掼蛋不一样,在打第四把的时候,民警到了现场。

2018年8月20日15时38分至17时45分,8月18日亦在缪亚斌别墅现场的孙小春接受询问时陈述,其到缪亚斌家看到缪亚斌、陆宜明、徐亚平、“雕匠”四个人打牌,在打牌过程中有人更换位置,且有现金输赢,现场有人提及赌的是“3、5、7”的“转蛋”。

综合上述证据,如皋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3日向徐亚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事实、法律依据,徐亚平表示不要求陈述申辩。当日,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18〕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653号处罚决定),认为徐亚平以营利为目的,以本人携带的现金作赌注,用扑克牌以“转蛋”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应依法处罚。因徐亚平主动认错且具结悔过,酌情从轻处罚。如皋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徐亚平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同日,如皋市公安局对陆宜明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18〕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陆宜明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缪亚斌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18〕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缪亚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朱寿宏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18〕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朱寿宏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上述处罚决定书均于当日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同日,如皋市公安局对于现场查获的赌博工具扑克牌经审批后予以销毁。2018年11月2日,如皋市公安局对现场查获的赌资予以收缴并上交国库。上述拘留均已执行完毕。

2018年12月10日,徐亚平向如皋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1653号处罚决定。如皋市人民政府于次日收悉并向徐亚平邮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如皋市公安局直接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8年12月19日,如皋市公安局按规定提交答复书及证据。2019年2月2日,如皋市人民政府以案情复杂为由,向徐亚平及如皋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决定延长复议审查期限三十日,至同年3月11日前审结。2月21日,朱寿宏因不服如皋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皋公(搬)行罚决字〔2018〕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认为徐亚平、缪亚斌、陆宜明、朱寿宏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共同行为人,相互之间的供述等证据系如皋市公安局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对朱寿宏一案的审理影响行政复议的审查,故决定自2月22日起中止审理。6月27日,朱寿宏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于同日裁定准许。如皋市人民政府于8月知晓该案审理结果后,于8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2018〕皋行复第99号),决定恢复审理。8月30日,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皋行复第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9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的1653号处罚决定。徐亚平不服,于9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1653号处罚决定及99号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1653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2.99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针对争议焦点1,关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问题。主要是徐亚平是否存在赌博行为。2017年8月18日,如皋市公安局接举报至如皋市××经镇××小区××号别墅缪亚斌家现场检查时,形成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均反映徐亚平与缪亚斌、陆宜明、朱寿宏围坐在桌边打牌,且朱寿宏、陆宜明面前放有现金。依据如皋市公安局在后续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询问笔录,虽朱寿宏、缪亚斌始终否认存在赌博行为,但徐亚平、陆宜明在如皋市公安局处警当日即承认使用扑克牌玩“转蛋”,并陈述了赌博方式、金额等详细事宜。虽徐亚平在后续出现了翻供等行为,但最终经公安机关做工作,其认可参与赌博并出具书面检查、悔过书。结合陆宜明在公安机关先后所作的陈述,以及8月18日在现场的朱敏、孙晓春等陈述的徐亚平等人打牌规则及存在现金输赢的事实,足以认定徐亚平存在参与赌博的行为。关于徐亚平的赌资,结合徐亚平与钱某的陈述,可以认定徐亚平当日通过微信向钱某转账5000元,由钱某向徐亚平提供等额现金,该5000元即为徐亚平的赌资,徐亚平在笔录中也认可至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时,该5000元已经全部输掉。因此,如皋市公安局认定徐亚平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关于处罚程序问题。第一,办案期限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2018年8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徐亚平、陆宜明承认参与赌博,但朱寿宏、缪亚斌则坚持否认存在赌博行为,四人的陈述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作为公安机关查明徐亚平赌资等事实的重要证人,钱某于2018年10月23日的笔录中陈述,8月18日后两三天,徐亚平要求钱某、缪亚斌与朱敏前往陕西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虽钱某后续未实际前去陕西,但在客观上存在故意回避公安机关调查的行为。徐亚平在后续调查中又推翻自己的陈述,以不上班、不回家、电话关机的方式拒绝接受如皋市公安局的调查。参与赌博的人员之一陆宜明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明确陈述其于2018年9月中旬起以在武汉为由拒绝公安机关的调查,并陈述其目的是拖延两个月的期限。朱寿宏则以前往上海躲债为由,更换手机号码,回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因此,即便如皋市公安局在延长办案期限时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视为未办理延期手续,但如皋市公安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非因其怠于调查,系因徐亚平等人刻意逃避等客观原因造成。如皋市公安局在完成对徐亚平、缪亚斌等参与赌博人员的调查,完成对证人钱某等人调查后,及时作出行政决定,办案期限并不违法。徐亚平主张如皋市公安局超期获取徐亚平等人的询问笔录,属于不应被采纳的证据,亦不予支持。第二,徐亚平提出现场检查时未出示《检查证》,但现场检查的检查场所系缪亚斌的住所,缪亚斌已经在《检查证》及《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告知了现场检查情况、陈述申辩权以及提起复议及诉讼的权利,被检查人亦均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因此,徐亚平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如皋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对于保全的证据,均依法作出《证据保全决定书》,告知扣押物品明细、扣押期限及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第三,搬经派出所于2018年8月18日立案后,经调查后,在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后依法送达。综上,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3.关于量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徐亚平参与赌博,其认可赌资为5000元,属于赌资较大。徐亚平参与赌博的行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依法应予以处罚。如皋市公安局给予徐亚平拘留三日的处罚,属于其自由裁量权的范畴,量罚并无不当。

针对争议焦点2,徐亚平于2018年12月10日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皋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受理、告知举证、延期、作出决定并送达等程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朱寿宏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朱寿宏作为参与赌博的成员之一,司法程序对于朱寿宏行政处罚的审查评价,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等,故如皋市人民政府依法中止行政复议,并无不当。朱寿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后,如皋市人民政府并非该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事人,未能在一审法院裁定后第一时间恢复审理也属正常,待获知朱寿宏案审理结果后,如皋市人民政府恢复复议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审结。故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其经审查维持原行政行为在实体上亦无不当。

综上,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的1653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的99号复议决定在程序、实体上亦无不当。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亚平的诉讼请求。

徐亚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违法的依据,且存在未持检查证违法入室检查,超期办案的情形,一审法院未对上述问题予以审查,认定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辩称,上诉人徐亚平采用不回家、不上班、手机关机等方式逃避调查,导致如皋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间内无法办结案件,如皋市公安局继续调查取证,查明案情后作出处罚决定,符合相关规定。如皋市公安局对缪亚斌住处检查时出具了《检查证》并经缪亚斌签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如皋市人民政府辩称,99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1653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653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1653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徐亚平在事发后被带至派出所询问的当日和次日,均详细陈述了在缪亚斌家中参与用两副扑克牌“转蛋”的全部过程,“转蛋”的规则为每局金额为300元、500元、700元不等;5000元赌资系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换取钱小星(即钱某)的等额现金,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时已经全部输光。这和查获现场上诉人徐亚平桌前无现金、手机微信转账5000元的截图内容完全一致。上诉人徐亚平等人进行的上述打扑克牌活动,实质上是以较小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即以钱财为注争比输赢,属于赌博行为。期间上诉人徐亚平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数次推翻此前供述,后经教育上诉人徐亚平于2018年10月23日手写《检查》《具结悔过书》,对翻供原因进行了剖析,对参与赌博的事实再次进行确认。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据此认定上诉人徐亚平参与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关于1653号处罚决定量罚是否适当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于1653号处罚决定作出时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赌博行为中“赌资较大”的起止金额作出规定,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根据南通市的总体经济情况,将人均赌资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作为判断“赌资较大”的标准,具有合理性。这种综合判断标准,也与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江苏省公安厅《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苏公规〔2019〕1号)中有关“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相一致。本案中,根据现场检获情况,摆放在桌面上的赌博资金为11400元,人均赌资2850元,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据此认定上诉人徐亚平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并无不当。鉴于上诉人徐亚平对实施的违法行为再次确认且愿意改过自新,有酌定从轻情节,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在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幅度内给予上诉人徐亚平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

关于1653号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18日立案,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超出30日的规定期限,且延长办案期限的请示报告直接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要求,程序存在瑕疵。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在延长办案期间内将上诉人徐亚平出具《检查》《具结悔过书》的行为,认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在告知上诉人徐亚平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而上诉人徐亚平放弃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作出轻于朱寿宏、缪亚斌的1653号处罚决定。虽然这一程序瑕疵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徐亚平的实体权利,但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依法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

对上诉人徐亚平所持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超期收集的证据、违法入室检查所形成的证据不应采信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里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是指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包括裁决后收集的证据、只有一名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以及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收集的证据等情形。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在作出1653号处罚决定前收集的证据,包括上诉人徐亚平所称的超出30日期限后形成的调查笔录等,均系依法制作,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更谈不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而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情形,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将延长办案期间内收集的证据一并作为1653号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并无不当。此外,从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事实看,赌博地点在缪亚斌家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本案中,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提供了事发当日制作的《检查证》和《检查笔录》,《检查证》载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姓名,并加盖了如皋市公安局公章;《检查笔录》也记载了“搬经派出所接到举报后,民警吴鹏、张佳佳携带检查证前往如皋市××经镇××小区××号别墅缪亚斌的住宅进行检查”等内容。《检查证》和《检查笔录》均经被检查人缪亚斌签字确认。上诉人徐亚平认为《检查证》系事后补办、不应采信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1653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被上诉人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1653号处罚决定的99号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上诉人徐亚平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亚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德萍

审 判  员   仇秀珍

审 判  员   张祺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彩丽

书 记  员   丁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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