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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常常被认为没有技术含量,医疗机构也不够重视,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病原微生物的传播,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公众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案例一
某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卫生室将4枚输液针头未与输液袋分离混放于感染性医疗废物暂存箱内。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设置了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容器,但在实际操作时,未将输液针头和输液袋分离,并且混放于感染性医疗废物暂存箱,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疗机构将注射针头、输液管针头、使用后的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医疗废物和注射针管、输液管、棉签等感染性医疗废物混放在一个医疗废物袋内。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存在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混合收集于一个医疗废物袋内,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3月2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A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A诊所治疗室内的一个套有黑色塑料袋的垃圾桶内可见多个药盒和使用过的安瓿瓶、棉签。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对A诊所委托人秘某进行询问,查明2023年3月21日A诊所将使用过的安瓿瓶和棉签放入套有黑色塑料袋的生活垃圾桶内。A诊所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2023年3月21日责令A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A诊所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相应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并对A诊所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四
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2家医疗机构将注射针头、输液管针头、使用后的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医疗废物和注射针管、输液管、棉签等感染性医疗废物混放在一个医疗废物袋内。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家医疗机构均存在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混合收集于一个医疗废物袋内,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对2家医疗机构分别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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