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招商工作进行至合同阶段时,在签订合同之前仍要做很多很多的工作,比如说商户的调研、考察等,既然我们要签合同,就要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所以我们讲招商很重要,一旦实现了生意的达成、合同的签订,轻易不要变更,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就推下去了,所以前期的规划是非常重要的,招商的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总是调来调去,对你的商户感觉非常不好,对你经营也非常不好,对你的顾客感觉也非常不好。如果前期的租金低了,我们就要谨慎了,因为你当时定的一定有你的道理,你依据这样的道理也必须执行。
招商过程结束以后,后面面临的就是运营期,真正一个商业经营好坏,分为三个部门,三个部门形成一个封闭回路的制约,招商、运营、推广。
案例:关于某商户诉购物中心合同纠纷案
购物中心项目在开业前与某商户经过多次谈判,确定了租赁意向,签署了有效期为一个月的《租赁意向书》,约定该商户租赁购物中心部分面积经营,并支付了租赁意向金。该商户给出的意向租金较低。
意向书签订后,购物中心催促商户进场装修,但由于租赁合同尚未达成一致,场地尚存其他商户堆存物品等等原因,该商户并未进场装修。后租赁意向书过期,购物中心并未与商户签署租赁协议,但向商户发出了通知进场装修等联系文件。
不久,购物中心开业后与另一商户达成了该经营铺位的合作意愿,并签署了租赁合同。原商户以购物中心方发出的交付场地通知书为依据认为租赁合同成立并购物中心方违约,提起了民事诉讼,商户要求购物中心承担违约金。
法院倾向于购物中心承担一定缔约过失责任,即购物中心明显有在缔约的过程中以提高租金为目的将商铺租赁给另一商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原商户的利益损失,应承担责任。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意见,由购物中心给予原商户部分赔偿。
问题:意向书有效期内能否就意向书下商铺与其他租户进行商谈?公众号后台回复20241009获取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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