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管总 招商谈判合同经验总结

楼市   2024-10-09 21:1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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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工作进合同阶段时,在签订合同之前仍要做很多很多的工作,比如说商户的调研、考察等,既然我们要签合同,就要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把控合同年限
开发商做一个商业体、综合体的目的是为了尽早的实现投资回报,尽早让项目上市,能够卖给基金,或者长期持有的话,让它进行融资、资本运作,我们讲这个合同的年限决定这个企业升值不升值的作用,有些品牌您签的年限过长,比如说收益比较低的、经营业态不太好的,你签的时间过长,最后很难清理掉。

起始时间要特别注意
你在前期介入的时候,开始签订合同了,第一条就是合同的起始租金从哪天开始计算,有很多的商业,我们说这个楼梯因为装修的过程中可能完不成,可能消防验收完不成,可能什么执照拿不下来,都会影响你的开业,还有你的招商率,我们说够70%就可以开业了,你最后才招到30%,那30%才不会开业呢。

这里面牵涉到法律风险的问题,我们经常遇到,最后就打官司,比如计划2016年1月1号开业,实际就那天开始起租,然后你规定装修期是多长时间、免租期是多长时间,就按合同执行了,到1月1号的时候消防验收没拿下来,能开业吗?不能;或者你没有产权证,你能开业吗?你开不了业。

可是你告诉人家是1月1号开业,他现在不理你,就过去了,三年以后,合同到期了,你要给人家涨租金,要么你该走了吧?这时候他才找你呢,对于前期的损失你要赔偿,你跟我说1月1号开业,我准备了冬装,最后你5月份开业的,从1—5月份我招的那些人、那些货你得赔偿,他要告你的话你真得赔偿,你要经营不好,他不会给你交租金,因为你说1月1号开业,你没有开业,你违约了。


你应该怎么赔偿我呢
所以这是一个法律风险,所以我们现在写开业起始日期,我提一个建议,其实我们每个公司有一个法律顾问,这一点你们要注意,以实际开业通知书为起租日期,可是你要不签也行,所以你签这个合同的时候应该让他交诚意金,但是你不要说从哪天哪天开始起租,这块是风险把控的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决不能签排它条款
还有合同要注意的,一个是扣点、租金,一个是授权,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排它,一般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绝对不能签排它条款,排它条款指的是什么呢?

比如说我们要招一个星巴克来,因为你刚刚筹备的时候,星巴克很牛的,说可以,必须跟我签一个排它,什么STAR2等等其他的咖啡不能进。你要招一个肯德基,他说汉堡王不能进、麦当劳不能进,你说我要招一个屈臣氏来,他就说谁谁谁不能进。

很多是这样的,我们讲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签,宁可不要这个,你就记住同样的这些品牌大把的有的是,你说一个星巴克,你说星巴克跟COSTA区别在哪儿呢?你说麦当劳跟肯德基,它们俩对你能有什么大的影响?

但是你一旦要签了这个,一个综合体盖了以后,后面可能会延伸二期、三期,你一旦签了这个排它协议以后,后面就不能再引进了,就把你拴死了。


合同的解约条款
我们现在很多的商业不太注意这个,你要解约了,我就要扣你保障金,如果这个商户从你这里撤走了,你损失的不单是一个保证金。一个商户走了,你还要重新招商,因为你经营不好,他才撤走了;你经营得好,他是被轰走的。招商的过程快,但是从招商到谈判到装修最少三个月,你除了损失那个租金以外,还损失了三个月的时间,另外来了一个新的租户,你还要给人家装修期、免租期,如果一个商户突然撤走了,你至少损失半年,而且会带动周边的商户影响不好。

所以,一般要讲解约条件,当然解约条件是双刃剑,既考核你,也考核商户。凯德管理商业很有经验,凯德谈判合同过去是很厚一本,后来慢慢压缩了,但是对它的保护其中有一条就是所有的解约必须提前90天书面通知我,这就是3个月,并且3个月之内我才能答复你,这就是6个月,扣除你的保证金。为什么要提前3个月,我得提前招商去,这个商户进场还要装修。但是反过来你对商户也要这样,你要让人家走,也得提前半年跟人家说。

所以我们讲招商很重要,一旦实现了生意的达成、合同的签订,轻易不要变更,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就推下去了,所以前期的规划是非常重要的,招商的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总是调来调去,对你的商户感觉非常不好,对你经营也非常不好,对你的顾客感觉也非常不好。如果前期的租金低了,我们就要谨慎了,因为你当时定的一定有你的道理,你依据这样的道理也必须执行。

招商过程结束以后,后面面临的就是运营期,真正一个商业经营好坏,分为三个部门,三个部门形成一个封闭回路的制约,招商、运营、推广。


案例:关于某商户诉购物中心合同纠纷案

购物中心项目在开业前与某商户经过多次谈判,确定了租赁意向,签署了有效期为一个月的《租赁意向书》,约定该商户租赁购物中心部分面积经营,并支付了租赁意向金。该商户给出的意向租金较低。

意向书签订后,购物中心催促商户进场装修,但由于租赁合同尚未达成一致,场地尚存其他商户堆存物品等等原因,该商户并未进场装修。后租赁意向书过期,购物中心并未与商户签署租赁协议,但向商户发出了通知进场装修等联系文件。

不久,购物中心开业后与另一商户达成了该经营铺位的合作意愿,并签署了租赁合同。原商户以购物中心方发出的交付场地通知书为依据认为租赁合同成立并购物中心方违约,提起了民事诉讼,商户要求购物中心承担违约金。

法院倾向于购物中心承担一定缔约过失责任,即购物中心明显有在缔约的过程中以提高租金为目的将商铺租赁给另一商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原商户的利益损失,应承担责任。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意见,由购物中心给予原商户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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