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的日渐频繁,跨境民商事争端日趋增多。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从僵化的“条约互惠”“事实互惠”转向为积极、开放态度,主要体现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2019年7月中国签署《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简称《海牙执行公约》),以及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相应地,同时期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被承认和执行的案例也不断增加。下面试以2024年2月6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就Zhengzhou Lvdu Real Estate Group Co Ltd v Shu 【2024】NSWSC 58案作出的判决来简要介绍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要点和抗辩理由。该案判决表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下称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不能适用澳大利亚1991年《外国判决法(联邦)在澳大利亚申请认可和执行》,但能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将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在澳大利亚各州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使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在澳大利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并非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和执行的首例,而是比较新的案例,其价值在于法官不仅援引了2005年新南威尔士州《民事诉讼法》、1991年联邦《外国判决法》,还援引了Bank of China Ltd v Chen [2022]NSWSC749、Bank of China Ltd v Chen (No2)[2022]NSWSC1168、Bao v Qu;Tian(No 2)(2020) 102 NSWLR 435;[2020]NSWSC58、Tianjin Yingtong Materials Co Ltd v Young[2022]NSWSC 943等案例,综合分析了中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应当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承认并执行的理由。
案件背景
2019年,中国A公司出借了1.7亿元人民币给另一家中国B公司,该项借款由B公司的董事舒女士(中国公民)提供担保。因B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A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公司应当向A公司偿还借款,舒女士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A公司了解到,舒女士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拥有一处房产,遂向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裁判要旨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就 Lvdu Real Estate Group Co Ltd v Shu 【2024】NSWSC 58案作出判决,承认并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
分析该判决,可以发现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并执行需具备如下四大要素:
1、作出判决的中国法院必须具备国际公认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ense )
在本案判决所援引的Bao v Qu;Tian(No 2)(2020) 102 NSWLR 435案中,Rothman法官认为外国法院必须对该案具备管辖权,以确保该案被告服从中国法院的管辖。这意味着中国法院判决的送达程序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告的应诉权、答辩权,同时表明,澳大利亚法院对于管辖权的判断须依据普通法的规定进行。
本案法官认为,尽管没有证据表明舒女士在中国诉讼中亲自出庭,然而她向中国法院提交意见(包括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事实表明她已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且她不能举证证明中国法院的管辖存在不当。因此,该中国法院判决符合这一要素的要求。
2、中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终局且决定性的(final and conclusive)
在本案判决所援引的Bao v Qu;Tian(No 2)(2020) 102 NSWLR 435案中,Rothman法官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终局且决定性的,在中国具备可以执行的效力,不能再被推翻。
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再审和申诉制度的存在,这个要素是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申请承认并执行的最大障碍。众多案件的被告都是以此要素作为抗辩并获得成功。
本案法官认为,中国郑州法院2020年7月8日的《庭审笔录》中包括了主审法官关于该院诉讼程序的表述,经过举证和辩论后“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并作出判决”的内容,判决书中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表述,结合判决已经生效,正在中国法院执行中。因此,该中国法院判决符合这一要素的要求。
3、中国法院判决当事人身份与向澳大利亚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的当事人身份一致(identity)
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中国法院判决被告的身份与向澳大利亚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的被告身份一致,而不仅仅是姓名相同。
理论上这个要素很容易理解。但由于中国和境外身份证件的不一致(在中国普遍使用身份证来身份识别,在境外使用护照来识别身份,护照号码并非恒定,会随着护照的更换而变化),移民会放弃中国身份的领取外国护照等等复杂的情形,使司法实务中满足这一要素非常困难。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明中国法院判决中的被告与本案的被告舒女士是同一人;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舒女士的应诉进一步使法官确认被告身份的同一性。最终,法官认为该中国判决满足了身份同一性这一要素的要求。
4、中国法院判决追偿金额的债务须明确固定(fixed liquidated sum)。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最后一项要求是外国判决必须明确固定。
在本案中,中国法院判决主文中包括了借款本金、利息和成本费用,尽管利息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而是按照一项公式继续累计。但是,这一点并不妨碍中国法院判决明确而固定的。根据中国法院判决,能够计算出截至2024年2月1日的债务金额,这个金额是固定且明确的,这意味着中国法院判决符合债务金额明确固定这一要素要求。
抗辩理由
在Lvdu Real Estate Group Co Ltd v Shu 【2024】NSWSC 58案中,对于被告可能存在的中国法院判决不能承认和执行的抗辩理由,法官是如此分析的:
首先,被告承认了债务的基础(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其次,被告也未提出中国法院判决存在欺诈、剥夺自然正义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抗辩。从中国法院庭审笔录的记载以及被告的律师参加中国法院审理过程的事实可以得出中国法院判决合法有效的结论。再次,中国法院判决中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不构成惩罚性,不违反澳大利亚的公共利益。
结束语
在Lvdu Real Estate Group Co Ltd v Shu 【2024】NSWSC 58案中,澳大利亚法院对于中国法院的判决仅进行程序审查,未就实体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体审查。这一做法契合了2019年7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简称《海牙执行公约》)精神。《海牙执行公约》第4条规定,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过程中,除为适用《执行公约》之目的,否则被请求国法院不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严格限制实体审查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对于实体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重复裁量和矛盾裁判,减少判决被拒绝承认执行的可能性,避免被请求国法院成为请求国法院的“上诉法院”、承认与执行程序成为请求国法院判决的“审判监督程序”。
对于欲“出海”等到承认和执行的中国法院判决的债权人而言,提前做好扎实的准备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在中国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不光要注重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还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好程序关,使判决经得起外国法院的程序审查;在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候,更要配合当地律师做好充分的准备。
陈劲松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香港黄萃群律师行注册外国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民商事案件平行诉讼、跨法域婚姻家事继承、金融不良资产
撰稿:陈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