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回顾(三):主题研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讨

企业   2024-11-27 20:14   广东  

由盈科全国公益委、深圳市律协教育未保委主办、盈科深圳公益委及维德法律中心承办的2024“世界儿童日”未保公益论坛于2024年11月20日圆满举办。来自深圳、广州、上海、西安、青岛、汕头等各地的公检法司人员、学术界、法律界、社工界、社会组织代表及儿童工作者等嘉宾和参会人员200余人到场参与了论坛,取得热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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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论坛内容的精彩回顾:


该部分先由由盈科深圳公益委主任陈文丁介绍了盈科深圳公益委的情况;再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王李娜、广东省律师协会未保委主任郑子殷、盈科全国公益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教育未保委主任李严共同围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分享,盈科全国婚家委员会主任杜芹、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为智对以上主题分享进行了点评。

1.盈科深圳公益委情况报告
发言者:陈文丁(盈科深圳公益委主任)

首先,陈文丁主任向我们简要介绍了盈科深圳公益委的基本信息。盈科深圳公益委以“无公益,不盈科”为宗旨,搭建公益平台,团结盈科律师加入公益活动。他们通过专业与热情,助力年轻律师走出去,提升自我价值,并用爱心及法律知识回馈社会。公益委成员包括荣誉顾问、副主任、秘书处及众多委员,他们齐心协力,共同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在儿童与青少年保护问题方面,盈科深圳公益委更是倾注了大量心血。他们关注自闭症儿童、青少年权益保障等议题,开展了多场公益活动,为他们送去关爱与温暖。此外还与深圳市志愿者联合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探讨可合作开展的公益活动,并计划将公益积分与深圳义工的积分挂钩,使盈科律师的公益法律服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之后的时间里,陈文丁主任围绕公益委极具代表性的公益项目展开介绍。盈科深圳公益委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用专业与热情搭建公益平台,积极投身于各类公益活动之中。在蓝信封通信大使公益项目中,盈科深圳公益委的律师们化身为通信大使,通过书信、网络等方式与需要帮助的人群建立联系,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生活指导以及法律援助。这一项目不仅为未成年的受助者带去了温暖与希望,也让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公益的力量与价值。此外,盈科星和公益音乐会同样是公益委众多优秀项目之一。我们与星星的孩子们共同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演唱会,用艺术疗愈孩子,让大众理解、拥抱他们。从立项到承办,公益委用专业与热情搭建公益的平台与桥梁,帮助“星星孩子”走上舞台,绽放独有光彩。

最后,陈文丁主任再次重申“无公益,不盈科”的核心理念,倡议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盈科深圳公益委的工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等公益事业的发展。

2.一宗监护缺失案件的办案思考
发言者:王李娜(深圳市宝安区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王李娜庭长分享了她在办理一宗监护缺失案件中的思考:

母亲犯罪生父不明,7岁孩子受到临时庇护

2023年1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未婚犯罪嫌疑人罗某有一个孩子,孩子晨晨(化名)也同属无身份信息人员。经过司法鉴定,罗某确实是晨晨的生母,骨龄检测结果显示晨晨约7岁多。罗某涉嫌诈骗罪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初步判断可能被判处十年左右刑罚,如此一来晨晨的整个未成年阶段都存在监护人缺失的可能。

多部门协作,商讨长期安置工作方案

2023年4月,宝安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区教育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等八个部门共同商讨晨晨的“监护缺失”和“义务教育”问题。区民政局同意担任晨晨的法定监护人,但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区检察院同意支持起诉,由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变更。为了要在申请学校截止之前让小孩入户,各部门开始了紧锣密鼓的配合。

监护缺失,法院指定民政局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

宝安法院在受理撤销监护权之诉当天,快速完成立案、分案和排期等工作。第二天,区检察院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5月13日,这起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区民政局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在宝安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撤销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宝安区民政局作为晨晨的监护人。5月16日,判决正式生效。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晨晨被安顿好顺利入学。

案件意义

类似晨晨的情况,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前并不好处理。新《未保法》明确了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和长期监护的5种情形。本案中,公权力机关突破传统“家本位”思想的禁锢,顺应现代社会发展,依法主动进行干预,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为弱势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实现公平正义。

该案的办理是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次积极探索,也是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力的一次创新实践。

此外,王李娜庭长还分享了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发出《家庭教育令》改编而成的微电影《春眠不觉晓》。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深圳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现场不少观众被电影内容感动落泪。

3.国家亲权视角下的民间送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发言者:郑子殷(广东省律师协会未保委主任)

郑子殷主任在主题研讨中提出,我国关于收养的法律制度研究正逐渐深入,但关于“民间送养”关注度却不足。家庭观念的演变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民间送养形态多样,送养动机也变得复杂。不法之徒利用这一现象进行非法交易,侵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衍生“鲍毓明”现象。

“民间送养”的法律概念辨析

“民间送养”指的是亲生父母或监护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私下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事实收养。这种行为多数没有经过法定的收养登记手续,因此导致收养家庭与被送养儿童之间无法建立法律认可的拟制亲子关系,甚至送养人与收养人还可能涉嫌犯罪。2010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如收取高额送养费用的民间送养可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但该条第三款认可了民间送养的存在,即“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郑子殷主任提出,目前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的意见主要分为四种: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主观上有出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出卖行为,并收取了收养人现金,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因为其行为不具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应认定为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基于特殊原因(未婚先孕、迫于生活困难)送养,未积极索取、讨价还价,收养人出于无法生育、支付费用并非巨额财产(48000元),属于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通过对2014年至今的199个相关案件分析,法院一般认为将亲生子女送养的行为不构成民间送养行为,主要从收取高额“营养费”和“感谢费”、送养人的生活环境并未达到确实困难的程度等方面说理。然而实践中,大量类似案件甚至无法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民间送养的法律困境与思考

郑子殷主任提出,民间送养主要存在以下三重法律困境:首先,对“国家亲权”实践带来挑战。国家亲权概念强调了国家在家庭监护中的兜底责任,核心理念包括:保护责任、补充家庭监护、兜底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教育和矫正等。国家亲权还涉及到提供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然而实践中,仍有大量案件被视为民间送养,出现刑事无法立案的情况,而一旦认定为“民间送养”,民政、居委街道等其他外部力量均无法介入,各部门的解决方案仍需侵害主体进行配合,国家亲权理念难以落实。其次,法律制度不完善且存在矛盾。现行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收养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认定困难。法院在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遗弃罪时,主要从送养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故意、“出卖”的故意这两方面考察。然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却存在较大困难。实践中行为人在接受讯问时,基本否认自己的行为属于出卖子女,多以未婚先孕逃避社会道德非难、家庭经济困难等理由逃避抚养职责。由于这类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有明确的证据来指控。

国家亲权视角下的应对策略

郑子殷主任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国家亲权视角下的应对策略。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相关政策意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细化“非法获利”为目的的认定标准;第二,落实国家亲权概念完善兜底机制;第三,优化收养程序;第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郑子殷主任在最后引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论述进行了总结: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尊重、关心、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4.亟需破局——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紧急安置

发言者:李严(盈科全国公益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教育未保委主任)

李严主任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经历,就《未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紧急安置和临时监护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难点与障碍进行了分享。

紧急安置面临的问题

李严主任通过三个案例引出了紧急安置制度面临的问题:首先,紧急安置条件和主体职责不清晰,启动程序困难且缺乏明确指引;其次,法律对“家庭暴力”范围界定较狭窄,忽略疏忽照顾等情形;第三,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及评估机制薄弱;最后,安置后配套制度和部门间联动机制不完善。以上缺陷导致实际操作中紧急安置难以启动,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亟需在法律和相关制度上进行突破。

现有法律难以实现紧急安置

李严主任指出,现有法律难以实现紧急安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于紧急安置的条件设置不清晰。《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侵害意见》、《反家庭暴力法》三项法律法规对紧急安置的范围规定有所差别,虽然《未保法》第九十二条的表述涵盖的范围更大,但该条只涉及民政部门提供临时监护,并不直接涉及紧急安置方面的规定,也完全没有提到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紧急安置事务时通常只会依据《监护侵害意见》及《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此外,对案例中存在的精神虐待、疏忽照顾、间接身体伤害等情况是否适用紧急安置制度,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导致现实当中也难以启动紧急安置程序。其次,启动紧急安置程序的主体与流程设置有缺陷。当前法律仅赋予公安机关启动紧急安置程序的权责,将申请、决定与执行全部交由公安机关违背分工原则,由于少年警务部门普遍缺失,实践中除非出警时已造成明显刑事伤害,警察往往难以主动启动紧急安置程序,仅采取口头告诫等形式性措施。最后,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为保护受害者提供多种法律手段,但当前法律尚未明确紧急安置是否属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同时,由法院依申请作出的紧急安置与公安部门在出警过程中启动的紧急安置之间的分工与衔接机制尚未明确,这种法律与执行的模糊地带阻碍了实际操作的顺利开展。

紧急安置的政策参考

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监护侵害情形下紧急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研究和梳理,李严主任总结了针对监护侵害的紧急安置措施的一般流程,即:强制报告、调查与评估、做出实施紧急安置措施的决定、紧急安置期间的救济与干预。在大多数国家,紧急安置实施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手中,称为法院主导模式;在北欧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决定紧急安置措施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而非法院,法院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称为政府主导模式。

对紧急安置的建议与思考

在对域外在监护侵害和紧急安置方面的制度进行分析借鉴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严主任提出如下建议:对包括监护侵害在内的虐待儿童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建立专门处理虐待儿童问题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法院介入紧急安置程序的必要性与路径;细化紧急安置的标准与程序;完善紧急安置前的监护监督与评估制度;明确紧急安置后的配套措施。

李严主任认为,针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紧急安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监护侵害具有重大意义。域外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针对监护侵害情况下紧急安置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个体儿童的福祉,更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进步。通过法律的完善与实践的创新,我们能够为每一个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追求。

5.与谈及评论

发言者:杜芹(盈科全国婚家委员会主任)

关于王李娜法官分享的监护缺失案例,杜芹主任认为,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深圳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方面走在了前列,为从业律师增加了很多信心。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了很多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的案例,例如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都不监护,或者抢夺子女的监护权。这些问题表面上看不那么严重,但实际解决起来拖泥带水。从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对于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保障措施,希望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

关于民间送养的法律困境,杜芹主任认为,目前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了,但是制度还无法和发展不均衡不完善的实践相匹配。从法律实践的发展角度看,许多社会问题,例如家暴问题,性骚扰问题,曾经解决起来门槛很高,随着法治的进步,随着我们所有的法律人的共同的努力和各方权利保障制度的逐渐的完善,目前解决起来门槛低了很多。未来这种矛盾应该会逐渐地解决。

关于临时监护中的紧急安置,刚才探讨了一个问题,叫“疏忽照顾算不算家暴”, 杜芹主任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律师可以去试一试,从解决问题的角度不能等着法律完全部完善好之后再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现有的法律中找到可以去借用的一些制度和措施,如果再有类似的这种案件,杜芹主任愿意提供无偿的公益咨询,在律所和律协平台上进行探讨,推动制度的真正落实和具体完善。最后杜芹主任表示,随着这个像今天的这样的研讨逐渐增多,未来未成年人保护的这个问题,越来越多的这种困境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发言者:陈为智(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陈为智副院长从自己学习社会工作专业的角度给出了点评。他认为宝安区法院的案例为解决监护缺失问题开了一个好头,也为一些监护不当的监护人作出了警示。从孩子的人格健康和身心成长角度出发,变更监护人只是第一步,作为监护人的民政部门还有很多的后续工作要做。在更多的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的案件中,有没有考虑孩子的意愿和主体性,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郑子殷律师提到了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来出卖亲生子女和民间送养,分析了合法的民间送养和非法民间送养的界限,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一个隐秘的犯罪手段,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

关于临时安置制度,陈副院长认为,大部分孩子被侵害都是家庭问题,今年10月份举办的全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家庭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围绕家庭建设与家庭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展开了讨论。对未成年人的科学保护是一个非常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各方力量包括社会、社区,特别是家庭的支持。

(鸣谢:本部分发言整理人陈则灵)
点击文末原文链接,观看直播回放。

更多精彩内容后续发布,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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