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德中心副理事长
蔡华
(发言内容均为嘉宾个人学术观点,与嘉宾工作单位无关。下同。)
发言者: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在张鸿巍教授与其研究生王丽莎开展的研究中,他们有以下发现: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因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等撤销监护人资格监督申请401件,对符合条件的支持起诉239件;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7769件,同比上升1.1倍。审查后支持起诉6936件,法院采纳支持一件6743件,占支持起诉的97.2%。其中涉未成年人监护权监督428件,占比6.2%。
关于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人身保护令申请的现实困境,张鸿巍教授总结为如下三点:1. 支持、督促起诉的代为申请主体不尽周延;2. 检察机关计入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职能不彰;3. 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时机和限度有待明确。特别地,张鸿巍教授通过表格对比的方式分别直观呈现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等关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申请原因的规定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并指出上述规范在衔接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
针对目前的困境,张鸿巍教授认为应通过如下路径予以优化和解决:1. 准确厘清代为申请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2. 延伸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能;3. 明确检察机关(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介入的时机与方式,设置续接性环节与兜底保障。如果能够推进上述三个面向的工作,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中发挥更加建设性的作用。
发言者:刘仁琦(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仁琦教授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制度本身及其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背景。2024年初,“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发生之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核准这个制度走入公众视野。虽然这一制度的讨论度很高,但实践中核准追诉的案件数量却非常之低。从目前的核准机制来看,这是个完全封闭的程序,与一般的司法程序相比更类似于于行政审批,其透明程度远远低于逮捕批准程序,在该程序中律师/辩护人无法介入。
随后刘仁琦教授围绕刑事责任年龄的演进、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和特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向与会人员全面介绍了核准追诉制度的立法背景与意义,并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和未成年人保护层面,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回应社会关切、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平衡保护等多维度分析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的争议性与各方观点。
针对核准追诉制度的实体规则,刘仁琦教授从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情节恶劣、社会调查等四方面予以介绍,并从谦抑性原则、少年刑法的特殊性角度分析了上述实体规则在适用时所需注意的标准问题。
最后,刘仁琦教授对于核准追诉的程序目前存在的挑战,从实体认定、程序执行、社会影响、权益保护方面予以总结,并指出目前该程序仍存在实体判断标准不够明确,立案前强制措施适用缺乏明确规定,立法与民众法感情之间存在落差以及被追诉人与被害人权益保护之间平衡性不足等多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发言者:荀晓雅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
针对该部分研讨中三位嘉宾的主题分享,荀晓雅博士进行了整体回应。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荀晓雅博士指出,心理学上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很多时候与法律层面的认定存在落差。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能够作为物质损害寻求赔偿,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这种落差的弥合。即使如此,也可能会产生另一问题,即心理咨询/治疗的费用差异很大,司法实践在判断物质损失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困惑,包括前面分享案例中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差也比较大,这部分可能需要其他专业领域包括心理学界的共同参与,厘清相关标准以反哺司法实践。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荀晓雅博士认为,随着社会教育的不断加强,未成年人主体意识觉醒的年纪会越来越低,如果各方对于家庭内能够接受暴力的程度足以达成共识,未来可以考虑接受和推广由未成年人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做法,这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检察机关的压力。当然,现阶段还需要更多考虑配套措施的问题。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问题,荀晓雅博士介绍了其长期跟踪500多名青少年的研究情况,并认为逻辑上的根本问题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够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从研究结果来看,刑罚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在实证上是比较明确的,那么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正当性就存在疑问。对此,荀晓雅博士还指出,不应以事后对于未成年人惩处,作为回避解决未成年人社会问题的借口,而应当充分发挥刑罚以外的工具,从根源上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鸣谢:本部分发言整理人罗四维律师)
点击文末原文链接,观看直播回放。更多精彩回顾内容后续发布,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