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此基础上,作为债务人一方的企业,尤其在一些长期履行的合同,经常被债权人进行隐蔽性保理而导致后续突然收到保理公司的起诉,要求直接履行债务;此时,原债权人可能已经濒临破产、下落不明、难以对账,增加了作为债务方的企业的举证责任和财务风险。
据此,本文将立足于作为债务人一方的企业,探讨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规避债权被债权转让带来的风险并提出建议。
限制债权转让条款的重点——
确定根本违约与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中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保理构成违约且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对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效,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让受让人(第三人)也承担相关责任。
因此要想预防债权转让给债务人带来的风险,那么最重要的就是确定债权转让构成根本违约,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来讲,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包括约定违约金、增加履行费用、先开票后付款、解约等条款:
1、违约金条款: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进行债权转让属根本违约,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违约进行债权转让之日起算发生的全部合同项下金额的30%;且该违约金与合同其他违约金条款相互独立、分别计算,债务人有权在未付债权人的款项中直接扣减该违约金。债权人确认该违约金合理,因为违约进行保理将会给债务人带来持续不稳定的责任,且存在后续可能无法对账、无法开票等后果。
2、增加履行费用条款:因债权人违约进行债权转让导致债务人为应对债权转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债权人应当承担,且债务人有权直接从未付债权人的款项中进行扣除,该费用属于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不属于违约金亦不属于损失。
3、先开票义务条款:债权人违约进行债权转让后,如果债权人或受让人要求债权人付款的;债权人有义务向债务人先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受让人也应当承担协助开票的义务,该义务为合同的主义务,如因为债权人无法给债务人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债务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债权人开具发票为止,且债务人无需对延迟付款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解约与中止履行条款:债权人清楚,当债权人违约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转让,即代表债权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可以认定债权人以此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债务人无需其他证据即有权随时解除与债权人的全部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到债权转让通知被撤销之日止的任何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可以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债权人同意,当债权人违约进行债权转让后,除债权人撤销债权转让、保理外,其他任何形式担保均不足以要求债务人恢复履行合同。
以上几类条款,或许部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会予以调整;但在事前这类条款也会导致受让人由于接受债权转让后的风险过高,而减少接受此类债权转让的可能;也会让债权人考虑债权转让后可能导致交易会被终止,而减少将债权转让出去的可能。
限制保理条款的次重点——
保障己方原合同权利
1、债权转让后管辖条款:债权人、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后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仍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关联协议约定处理,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管辖约定债务人并不认可也未同意,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受让人接受本合同即代表接受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关联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故应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关联协议约定处理。
2、对账条款:债权人、受让人同意,当违约发生债权转让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核对以债务人的数据为准,但债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相反证据只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均核对无误的材料文件,其他文件不得作为抗辩依据。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然负有与债务人对账的义务,受让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债权人不配合的,各方不得对债务人认定的数额提出异议,受让人提出的债权数额异议如无债权人出具的相关材料的,该证据受让人明白不能作为证明债权数额的依据。
3、未开票税损承担条款:如债权人、受让人在债权人没有开具发票的前提下以诉讼、仲裁形式要求债务人付款的,若最终诉讼、仲裁结果为要求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发票前付款的,债权人、受让人同意债务人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付款将会给债权人带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抵扣损失(税损);在前述情况发生时,债权人、受让人同意承担债务人因没有发票导致的抵扣损失(税损),该抵扣损失(税损)难以计算的时候,抵扣损失(税损)按照债务人应付债权人、受让人金额的30%计算;该抵扣损失(税损)与违约金相互独立,属于两种不同的损失,应当分别计算;并且该抵扣损失(税损)可以直接在债务人未付债权人、受让人的款项中抵扣。
4、债权抵消条款:债务人有权使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抵消。
受让人同意,债权人可以使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及债务人关联公司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用以抵消被转让的债权,即便债务人关联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债务人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之后。
5、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条款:受让人将债权转让通知材料向债务人通知的,应当将材料原件以邮寄形式寄到如下地址:XXX;除该地址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均不能作为有效送达给债务人通知的依据。如受让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材料是使用电子签名进行签署的,除需邮寄打印件外,还应当同时出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出具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原件一并邮寄给债务人,并将电子原件发送至指定邮箱:XXX,否则该债权转让通知材料不能作为原件使用,亦不能作为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对于用电子签名进行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材料的债权转让通知材料送达时间,以收到包括债权转让通知材料电子原件、债权转让通知材料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原件两者全部材料之日为收到日,分别送达的,以较晚的时间确定送达日,如实际送达日并非工作日的,以实际送达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6、合同变更条款:本合同签订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任何对本合同修订的条款,无论债权人是否提供给受让人,该条款只要早于受让人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转让送达之日前签署的,均对债权人、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签署债权转让通知的约定地址、邮箱的变更约定。
7、解除债权转让条款:如在债务人收到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材料之后,债权人、受让人意图解除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受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解除材料邮寄原件给债务人,如采取电子签名形式的,应按照“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条款”相关规定履行。
8、覆盖性条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没有约定限制债权转让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限制债权转让条款的全部约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条款的全部内容未必能够全部被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支持,但是当约定了此类内容后,在诉讼、调解、谈判过程中,都能让债务人占据主导地位,减少因为债权转让造成的损失发生。
总结
但本文中所提到的各类条款,可能完全站在债务人立场出发起草,债权人可能亦难以全部同意此类条款;故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而言,可以结合本文提到的逻辑与提出的条款,综合本企业主要面临的风险以及本企业的市场地位,在实务中适当运用此类条款,防范风险。
吴律宏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执业领域:未成年人保护与婚姻家事业务、劳动争议、民商事争议解决、信息网络类案件刑事辩护
排版:胡雨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