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第一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文摘   2024-10-21 16:32   内蒙古  


包头市九原区

第一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2023年9月18日九原区第一实验小学第八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包头市九原区第一实验小学,英文表述为EXPERMENTAL N0.1 PRIMARY SCHOOL IN JIUYUAN DISTRICT BAOTOU CITY ,住所地址为包头市九原区井坪新村,邮政编码为 014060

第四条 本校为包头九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包头九原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九原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六条 【办学理念】蒙以养正、雅行立人。

第七条 【办学目标】精心打造“雅行教育”品牌校,全面赋能“现代学校”新优质。

第八条 【培养目标】做孝爱乐学,雅行致远的五雅少年。

五雅:文雅有德行;智雅能慧行;体雅会健行;艺雅善美行;技雅乐创行。

第九条 【一训三风】

学校的校训行起于正,达成于雅

学校的校风崇德尚雅,好学力行

学校的教风以雅育雅、以行导行,

学校的学风:雅思雅量、雅言雅行

第十条 【学校标识】



学校吉祥物


学校校歌《雅行点亮童心》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九原区第一实验小学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说明:本条依据的是《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党务中心、教务中心、教科中心、德育中心、体卫艺中心、安全中心、后勤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内部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学校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学校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等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保存。组织安排学校各类会议,包括校委会、行政办公会等,并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学校的对外宣传工作,维护学校形象,提升学校知名度。为校领导提供文秘支持,包括起草讲话稿、工作报告等。

(二)党务中心负责学校的党建工作,包括党员教育、管理、发展等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学校的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责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务中心负责教学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包头市、区教育局的课程计划,指导并监督教师做好教学常规工作、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有计划的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和校本培训工作。

(四)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学教研活动,组织教师积极进行各级各类教学研讨,实行高效课堂改革,并指导教师参加各类课题研究,组织教师参加教育科研部门和各级教育学会的学术交流、评优活动,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积极向各级刊物推荐优秀文章。

(五)德育中心负责学校德育和少先队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精神,树立对新时期德育和少先队工作的新理念,组织丰富多彩、多元化的教育活动,实现立德树人教育目标。

(六)体卫艺中心是全面负责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教育部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艺体发展规划与计划制定,课程与教学管理,师资培训与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活动组织与管理,健康教育与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督查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安全中心做好安全管理与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逃生自救技能。人防、技防、物防建设与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与校园环境的稳定。

(八)后勤管理中心做好学校各项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校舍维护、设备采购、食堂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等。负责学校的预算编制、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负责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代表大会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做好家校协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也不得擅自接收无学籍档案的学生。

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其他救助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九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集体荣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爱护学校供给的教育教学资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条 学校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三十一条 学校对品行和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三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社会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胁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纰漏学生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三十六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三十七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1)本条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学校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定教师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十八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规定。)

三十九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四十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学生、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四十四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大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五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实施“石榴籽”育人工程,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主题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方针,以《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头市九原区德育工作管理意见》等为指导,实施“六好习惯”养成教育,健全德育管理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使学生具有良好的习惯和适应未来社会的基本能力。提倡大德育观,营造全员德育氛围。建立德育管理三条线:校长--德育副校长--德育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班主任;值周教师--任课教师--学生监督岗;家长委员会--家长,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立体化德育管理网络。构建多元育人平台,坚持文化育人、课程育人、活动育人、环境育人、协同育人的基本原则,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行为养成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爱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规制定课程规划并严格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建设遵循成长规律,循序渐进,梯度衔接;满足多元成长需要,德育为首,五育融合的结构化优质雅行教育课程体系,实现学生“自主而充分、健康而持续、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目标,成为新时代“三有(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五雅”好少年。

四十八 学校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则,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德育系列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九条 课堂教学中,遵循、落实各学科课程标准,坚持“教学评一致性”基本理念,打造“素养为本,学为中心”的三段六环节雅行循环课堂,实施双闭环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践行“雅行”教育理念,实现师生在“雅行”课堂中幸福成长。

第五十条 高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教研组在学校整体教改规划和计划的指导下,立足课堂,开展承主题研讨等教学研究活动,提升教师的执教能力和专业素养

备课组依据国家各学科《课程标准》对各年段的目标要求,集中讨论教学目标的制定和落实策略,分析学情,研究教材,精心设计教学流程,保证雅行课堂教学效率。确保一周次的集体备课质量;

坚持听课制度。每学年校长听课不少于80节;教学副校长、教学主任听课不少于100节;教学领导要深人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开展课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大力开展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优化课堂教学。经常开展利用教育技术设备资源进行各学科教学的校本教研活动,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现教研活动方式的创新提高教师利用教育技术设备资源开展学科教学的水平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优质课评选、录像课评选、课件评选、教学案例与论文评选、经验交流会等活技术使用的氛围,优化课堂教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相关法规制定减负制度,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一年级新生人学后要坚持“零起点”教学,不得自行增减教学内容、随意提高教学要求、加快教学进度

(二)严格执行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在校上课和自习时间的规定,学生每天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每周在校活动时间总量一至三年级学生不超过26课时,四至六年级学生不超过30课时。

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内容,严禁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安排学生参与各种兴趣小组、科技、音体美劳等活动,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加强帮扶,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给予指导

(四)深化教学评一致性教学改革,创新作业形式,分层布置作业。学校和教师个人不给学生征订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书籍,落实“一科一辅”,教研团队自行设计编写前置研究单。

(五)严控学生家庭书面作业总量。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可以布置实践性的学习任务;中高年级前置性研究将书面作业和实践操作体验性作业有机结合,分层设计前置性学习单,书面家庭作业总时长不超过一小时。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

(六)坚决控制考试次数,严格考试分数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教师不得排名公布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校不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唯一标准。

(七)严格控制学科竞赛。不组织和参加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竞赛活动。

(八)学生不得带手机进校园,在校学生不得使用非学校允许的电子产品,教师不得布置电子作业。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方面,做好几下几方面: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开展生动自主、多元丰富的课堂实践体验活动,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劳动教育清单制度,丰富学生劳动体验,提高劳动能力,深化学生对劳动价值的理解。小学生每周课外活动和家庭生活中劳动时间,1至2年级不少于2小时,其他年级不少于3小时。

 数字校园建设应坚持“深化应用,融合创新”的基本思想,采用云服务模式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学校教育的质量提升。

数字校园建设应遵守如下基本原则:

应用驱动,融合创新。从学校信息化教学与管理应用需求出发,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推动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主流业务、主要环节的常态化应用,支持学校教学、管理与服务流程的优化与重构。

重组整合,资源共享。利用前期教育信息化发展成果,整合现有软硬件资源,保护已有投资;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与区域内其他学校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适度超前,特色发展。在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对校园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进行一定的前瞻性设计和实现;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目标,突出学校在教育信息化某些方面的应用创新,打造特色鲜明、绿色、安全的数字校园。

五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管理情绪、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以及应对学习和生活中的压力。它不仅能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还能为他们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

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等行为。

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八章  学校资产、经费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六十三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六十四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十五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六十六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六十七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九原区教育局备案。

六十八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六十九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七十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




-END-




编辑:李婷婷

一审:李婷婷

二审:王   立

三审:丁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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