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日,王某被任命为纳溪区中医医院药剂科主任,负责本院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从此,她走上了“开挂”的“钱”途人生。她给医药公司业务员和药商提供“机会”,对方给她“回扣”。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
2018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杜某某、杨某某、陈某、佘某某5人在药品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125.558万元。
其后,王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9月29日、2022年1月27日乘坐高铁将受贿所得共计40万余元带至安徽合肥交由其弟王甲,由王甲分多笔存入银行卡后转至其父王某甲的银行卡中。王某与王甲商议在泸州购买商铺,王甲分多笔将资金通过银行账户转入泸州两家置业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房产,房产分别登记于其弟王甲、其侄女王某乙、其侄子王某丙名下。其后,王甲将商铺用于出租,王某出资部分产生孳息3.842万元。
纳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纳溪区中医医院药剂科主任负责药品采购、供应、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1年3月1日以来将受贿所得40万余元现金交由他人存入银行账户混同后进行投资,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对被告人王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宣判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法制宣讲和警示教育。
(一)坚持“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药品采购是医疗领域腐败的高发易发环节,因采购行为长期稳定、专业隐蔽,利润空间大,极易形成固定的腐败链条,行为人在贪腐后为掩盖其犯罪所得,往往会将黑白资金混同。
(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医院药剂科主任,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后更是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现金交由他人存入银行账户混同后进行投资,这种“自洗钱”行为,损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威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反洗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自洗钱”行为的判处,不仅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充分展示我国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遏制洗钱犯罪的决心。本案中,合议庭认真研究本案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的竞合关系,依法对受贿和“自洗钱”行为数罪并罚,在打击上游贪污腐败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资料来源: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官微“四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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