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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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法院因为违法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导致当人无法行使辩论权的情形,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并且属于法定的必须(应当)再审的情形。
那么哪些情形使用公告送达方式构成程序违法呢?
1. 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如果法院没有按照法定顺序先尝试其他送达方式,或者在未确认其他送达方式确实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那么这种程序是违法的。
例如,法院仅向被告的一个可能不准确的地址邮寄了一次诉讼文书,在邮件被退回后没有进一步核实被告的其他地址信息或尝试其他联系方法,便直接进行公告送达,这就属于程序违法。
2. 公告送达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含案件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信息以及诉讼的相关要求等,以便受送达人能够准确了解案件情况。如果公告中遗漏了重要信息,或者对当事人的信息描述错误,导致受送达人无法正确识别公告与自己的关联性,从而影响其参与诉讼的权利,那么这种公告送达也是不合法的。比如,公告中写错了被告的名字或者案件的关键信息,使得被告无法意识到该公告是针对自己的案件。
3. 公告的方式或场所不符合规定
法律对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发布场所一般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法院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或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公告,那么公告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例如,某些案件要求在特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但法院却选择了其他影响力较小或不相关的媒体;或者应当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但法院没有做到,这些情况都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4. 未按照规定的公告期限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确保受送达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件信息并参与诉讼。如果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告期限进行送达,缩短了公告的时间,使得受送达人没有足够的时间知晓案件并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这种公告送达也是不符合程序的。比如,法律规定公告期限为 60 天,但法院只公告了 30 天就进行了后续的审判程序。
5. 送达回证等相关手续不完备
法院在进行公告送达后,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以证明公告送达的程序已经完成。如果缺乏这些必要的手续,或者手续上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公告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那么也可能构成程序违法。例如,送达回证上没有填写公告的日期、发布的媒体等关键信息,或者送达回证的签字、盖章等不完整。
有以上情形的,公告送达就可能违反法律程序,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再审。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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