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EMS与其他快递公司在法律上的区别
杨玉坤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6号答复主要意见: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根据依据最高院的该意见,通过EMS方式邮寄债权人只要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的存根及内容即可视为送达。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一般快递公司除寄件存根外还需提交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已经到达被送达人。
由此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裁判思路,一般快递公司与EMS快递在送达要求上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一般快递公司无疑在举证要求上更为严格,故涉及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采用EMS方式对邮寄送达一方更为有利。
律师简介
杨玉坤
▶教育背景:
内蒙古大学 法律硕士学位
▶个人简介:
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业务及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业务、公司股权设计、企业不动产重组及相应的税务筹划、员工股权激励、企业HR法律策略研究等。基于丰富的经验及深刻的思考,以及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使得杨玉坤律师在法律服务中保持着敏锐而谨慎的意识,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基于多元化策略提出适宜的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金融信贷、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不动产流转及税务筹划、股权设置、企业架构设计。
▶经典案例:
为多家建筑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代理相关诉讼案件
为某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资产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设计、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上市企业剥离不动产并其进行税收筹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