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宣传

文摘   2024-10-18 16:35   福建  

Part·01

什么是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0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02

伪劣产品:

是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产品;无检验合格证或者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失效、“安全”食品变质的产品等。

0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是指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04

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包括食品数量安全、1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可持续安全。

0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是指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06

有毒、有害物质:

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产生影响,造成破坏的物质。

07

食品添加剂:

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0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安全标准产品监督管理法规,非法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非法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09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非法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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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法律责任

0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0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05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art.03

法律法规

来源: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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