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汽车   2024-11-29 08:30   广东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服务水平,促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修订了《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新增登记和服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意见请书面反馈至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411号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信息中心(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591-88001857,邮箱:fzyg12342024@163.com)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卫星定位运营商应当按照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标准,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满足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等级测评情况列入服务能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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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

服务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管理工作,引导我市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运营服务商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是指为我市重点营运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质量为12吨以上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运营服务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

第三条  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负责对在本辖区开展运营服务的卫星定位运营商的运营服务条件进行监督,组织对辖区内卫星定位运营商进行考核,落实对辖区卫星定位运营商的管理。


第二章  服务条件监督

第四条  在福州市辖区开展运营服务的卫星定位运营商应提交以下6项材料并加盖公章,由市道运中心对运营服务条件进行监督:

(一)《XX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关于在福州市辖区开展运营服务的报告》(详见附件1);

(二)《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监督表》(详见附件2);

(三)卫星定位运营商在福建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相关材料(如在我市备案的可不提供);

(四)根据福建省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配置标准化,提供相应运营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五)《卫星定位运营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函》(详见附件3,如在我市备案的可不提供);

(六)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开展安全等级状况等级测评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道运中心成立由信息中心分管领导为组长,信息中心、安全科人员为成员的运营服务条件监督小组,对在本辖区开展运营服务的卫星定位运营商办公场所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填写《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条件基本情况检查表》(简称“检查表”,见附件4),服务条件缺失的,在《检查表》中予以说明并交由相关运营商整改;符合服务条件要求的,在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抄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第三章 服务能力考核

第六条  卫星定位运营商考核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对运营服务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七条  卫星定位运营商应当按照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标准,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满足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等级测评情况列入服务能力考核。

第八条  为保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质量,当车辆所属卫星定位运营商发生变更时,需由原运营商、新运营商和车辆运营企业向市道运中心提出申请,原运营商不得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市道运中心对新运营商的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后,由省平台接收新运营商上报的数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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