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焦作市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深化焦作市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安全治理,推动行业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企业安全生产向分级分类管控转型。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等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异常告警、违法违规处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运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违法违规信息抄告、动态监控抽查发现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等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有责亡人事故以及侧翻、失火(自燃)、泄露、爆炸等存在重大影响非亡人事故信息。
办法提出,红码经营者在日常业务办理、行政审批、项目申报等资质审查时,审慎准入;录入焦作市“重点关注对象”目录,进行重点执法监管;取消其行业评优评先、示范试点评选等资格,不给予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在企业招投标、金融融资、保险承保等方面予以限制;纳入重点帮扶对象,采取“专家入企业查隐患+行业组促整改”的模式进行重点帮扶;企业“两类人员”要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安全治理,推动行业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企业安全生产向分级分类管控转型,市局制定了《焦作市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1日
焦作市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
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进一步深化我市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安全治理,推动行业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企业安全生产向分级分类管控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是指全市从事道路包车(旅游)客运、三类以上班线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者正在筹备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尚未经营的、已申请停业停产的,不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是指对经营者在一个周期(一个季度)内的安全生产信用状态进行动态等级评价(红黄绿码),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第四条 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综合应当用原则。
第五条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全市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具体指导本辖区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实施。
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统筹协调全市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 货”经营者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
市县两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分级分类动态等级评级及结果应用工作。
第六条 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应当充分依托河南省“两客一危”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参照开展。
市交通运输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实时对接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模块。
第七条 已纳入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的“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列为等级评价对象。“两客一危”经营者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市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市局安委会办公室报省厅安委会办公室审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报告,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
第八条 “两客一危”经营者等级评价,依托省“两客一危” 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评分系统评分,结合经营者实际安全生产状态,对照《新增焦作市道路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等级评价标准》和《新增焦作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等级评价标准》动态评分的模式开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等级评价,采取经营者对照《焦作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等级评价标准》自评分,结合经营者实际安全生产状态综合评分的模式开展。
第九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等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异常告警、违法违规处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运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违法违规信息抄告、动态监控抽查发现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等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有责亡人事故以及侧翻、失火(自燃)、泄露、爆炸等存在重大影响非亡人事故信息。
第十条 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安全生产等级评价周期为每季度1次。评价结果应当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内,在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门户网站、焦作运政信息服务网站、焦作道路运输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应当同时在办公场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结果运用周期为当期结果发布之日至下期结果发布前一 日。
第十一条 等级评价总分为1000分。评价得分800分(含) 以上的,赋绿码;评价得分600分(含)以上,800分(不含) 以下的,赋黄码;评价得分600分(不含)以下的,赋红码。
“两客一危”经营者,被省“两客一危”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评分系统赋黄码的即赋黄码。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认之日起,即赋黄码: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二)发生同责以上一般亡人事故的;
(三)被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约谈、挂牌督办、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两客一危”经营者,被省“两客一危”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评分系统赋红码的,即赋红码。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认之日起,即赋红码: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二)评价周期内发生2次同责及以上一般亡人事;
(三)被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约谈、挂牌督办、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号以前完成辖区经营者初评结果审核。审核完成后,初评结果向辖区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进行公布告知,公示告知时长为3个自然日。
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经营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前,向属地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依据说明。属地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当开展复核,如异议事项确需上级主管部门复核的,应当逐级上报请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后告知结果。
第十三条 对初评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以前,向辖区交通运输局汇报初评结果,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前确定辖区经营者等级评分及赋码情况,并通过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公示。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企业评价结果运用的主体责任,所属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监管合力。对照评价结果,在运用周期内,对辖区内不同等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管控。
(一)绿码经营者:对经营者新增、更新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以及在其他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减少检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黄码经营者:对经营者新增、更新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实行评审制审慎对待,暂停使用告知承诺制;列为属地道路运输重点服务管理对象,约谈经营者“两类人员”,下达《安全隐患提醒函》,开展入企业指导服务,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限期整改,依托中原地区安全教育基地教育培训资源,分别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重点监管,按照不低于辖区黄码企业经营者总数50%比例实施“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红码经营者:在日常业务办理、行政审批、项目申报等资质审查时,审慎准入;录入焦作市“重点关注对象”目录,进行重点执法监管;取消其行业评优评先、示范试点评选等资格,不给予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在企业招投标、金融融资、保险承保等方面予以限制;纳入重点帮扶对象,采取“专家入企业查隐患+行业组促整改”的模式进行重点帮扶;企业“两类人员”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建立抄告制度,实行政府部门间联动。经营者安全生产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同期抄告公安、市场监管、应当急管理部门,作为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依据,形成监管合力。
经营者安全生产等级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应用。应当同期抄告辖区工业和信息化、银保监等部门,作为生产企业货物运输招投标、银行融资、社会保险公司承保等方面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增焦作市道路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等级评价标准》。
2.《新增焦作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 态监管等级评价标准》。
3.《焦作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 管等级评价标准》。
4.《焦作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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