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院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提执行异议还是申请上级监督?

文摘   2024-11-06 07:54   北京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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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是确保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然而,经常会有法院执行不力,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体系中设有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确保执行活动的公正和效率。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那么,法院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提执行异议还是申请上级监督?

最高院于2023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4号)》,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

“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立案办理。”

至此,解释明确: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应采取而未采取执行措施,可在法定执行期满后直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执行异议一般不予立案。

综上,如果法院消极执行的情况不是特别严重,且当事人希望在原审法院内部解决问题,可以先尝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消极执行的情况较为严重,应当采取的措施没有采取,或者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的审查结果不信任,那么请求上级法院监督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无论选择哪种途径,当事人都应当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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