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相比,现行《企业破产法》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破产中面临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复杂的重整程序已经不能满足快速挽救有发展潜力小微企业的现实需要,导致不少有望挽救的企业未能得到重生机会。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重整案件仅占破产案件总数5.96%,小微企业重整案件数量几乎忽略不计。本文以修订《企业破产法》为契机,梳理审判实务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的疑难问题,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剖析成因,审视企业破产法中重整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案件适用的立法不足。
小微企业破产各方参与主体对于适用现行复杂重整程序的意愿不强,对于债权人而言,不希望债权金额因重整程序而减少,债务人企业的存续与经营不是债权人关注的内容,其关注重点是立即兑现债权。对于债务人而言,重整偿债的能力难以得到充分认可,对重整计划能否成功执行存在疑虑,高昂的重整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亦导致债务人的股东失去企业重整成功的信心。对于管理人而言,大多数小微企业的财务账册不全,小微企业资产负债金额较小,管理人报酬相应较少。对于投资人而言,投入如此多的人力、精力、物力,重整成功后,能否快速兑现投资预期,是投资人作出是否参与决策的重要因素。
笔者通过梳理重整典型案例,对简易重整制度的几项重要内容提出修改建议,着力构建适合小微企业快速挽救机制的重整制度。一是优化审判组织。独任审理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旨在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建议中级、基层法院受理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均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累,全面提升司法效率。二是缩短重整期限。建议确立简易重整程序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的“3+1”模式。即明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缩短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有正当理由,可延长1个月。同时,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期限设定为“1个月内”,提高法院的审理效率,促进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三是优先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小微企业的出资人更了解企业真实状况,更加有利于各方坦诚有效的沟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债务人自行管理更有利于企业重整顺利开展。四是简化债权人相关机构。从提高小微企业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的角度,建议免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其监督职责由法院或金额较大的债权人代表行使。同时,确立视同认可规则,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破解小微企业表决僵局,提高重整效率,为挽救小微企业赢得时间。五是保留出资人权益。在保证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债权受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情况下,出资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企业重整,提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所需投入,尽最大可能提高原出资人在经营决策层的话语权,以减少企业管理成本,提升企业收益,实现重整公司的持续经营价值。六是压缩重整资金成本。从招募投资人、税款债权优惠政策、破产费用减免等方面,帮助小微企业节省重整的资金支出,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同时建议从破产基金中补足管理人报酬的核减部分,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鼓励创新、激发活力、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财政、市场准入、创新、创业等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由于小微企业在市场中的作用日趋重要,我国建立简易重整制度不仅是对小微企业经济社会地位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及时挽救小微企业作出的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