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越来越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为配合国家政策方针,证券监管部门开始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属性、环保措施做出要求,近几年涉及“两高”、“双高”的问题频繁出现在审核问询函中。
何为“两高”、“双高”?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两高”、“双高”的审核态度是什么?涉及“两高”、“双高”的企业能否成功上市?
(二)双高:即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1)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①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②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综上,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案例二:腾远钴业(创业板,2022-03-17 已上市)
问询:
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回复:
1、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1)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高耗能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2月28日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高耗能行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属于国家统计局上述文件规定的高耗能行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于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述文件规定的高耗能行业。
根据前述有关规定,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属于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高耗能行业。
(2)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高排放行业
根据国务院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7月23日发布的《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高排放行业包括“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行业。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属于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高排放行业。
2、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1)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企业
①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耗能相对较低,平均耗能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主要为电力、蒸汽、天然气,未直接使用煤炭。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能源消耗换算成标准煤计算单位的综合能源消耗量分别为5,663.41吨、6,348.54吨、5,134.49吨、3,148.47吨,均低于一万吨;且发行人的平均能耗分别为0.036吨标准煤/万元、0.053吨标准煤/万元、0.051吨标准煤/万元、0.025吨标准煤/万元,除我国2021年1-6月单位GDP能耗数据未有公开数据外,发行人的平均能耗占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我国单位GDP能耗的比例仅为6.13%、9.28%、8.93%,低于我国单位GDP能耗。此外,报告期内江西省和赣州市未将发行人指定为重点用能单位。
②发行人营业成本中能源成本占比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主要为电力、蒸汽和天然气,未直接使用煤炭。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主要能源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均未超过3%,营业成本中能源成本占比较低。
③发行人未被列入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1〕171号),发行人未被列入2021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12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未列入其列示的28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
④发行人未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5月16日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与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未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⑤发行人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符合《镍钴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标准
⑥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节能降耗措施
(2)发行人不属于高排放企业
①发行人对排放的污染物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
②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取得的《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发行人于红金工业园区旧厂“年产19,550t动力电池用高性能硫酸钴及500t碳酸锂正极前驱体材料技改扩能项目”主要常规污染物COD、NH3-N、SO2、NOx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3.48t/a、0.072t/a、1.448t/a和6.777t/a。发行人红金工业园旧厂区已于2020年9月停产,洋塘工业园新厂区于2020年11月试生产,于2021年6月正式投产。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9月6日取得《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及于2019年9月17日取得《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置换确认书(暂行)》,发行人于洋塘工业园新厂区“年产2万吨钴、1万吨镍金属量系列产品异地智能化技术改造升级及原辅材料配套生产项目”主要常规污染物COD、NH3-N、SO2、NOx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9.521t/a、3.321t/a、65.91t/a和0.075t/a。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检测值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主要污染物不存在超量排放的情形。
③发行人未产生大量高碳排放,且未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电力、蒸汽和天然气,未直接使用煤炭能源,不会产生大量高碳排放,平均能耗低于我国单位GDP能耗水平,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理念,且报告期内未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发行人报告期内运行及目前在建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所属行业主要集中于“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中的“C32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和“C3211铜冶炼”的两个小类。上述行业属于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但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实际耗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来看,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建设项目平均能耗低于我国单位GDP能耗,且发行人未被国家和地方列入重点高耗能行业监察范围、未被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节能降耗措施,生产过程中亦未产生大量高碳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低于环保部门批准的总量控制指标,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运行及目前在建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案例三:陕**科(创业板,2024-03-07 已撤回)
问询:
说明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回复:
1、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能源消费双控是指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具体而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是指:(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区根据国家分解下达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结合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分解本地区“百家”“千家”“万家”企业“十三五”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百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千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公布,“万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原则上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公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百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发改办环资[2019]351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陕发改环资[2020]282号、[2021]345号、[2022]348号及[2023]186号)以及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宝鸡市国家万家企业名单》等,发行人及子公司未被列入重点用能单位。另结合报告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经统计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均远低于5,000吨标准煤,具体测算过程详见本题之“(三)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中的回复),发行人及子公司未纳入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实施范围。
根据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亦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发行人投资项目符合能源消费双控和节能审查等方面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未被节能部门实施能源消费双控目标责任考核或采取能耗控制措施,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较低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包括电力、天然气、甲醇、柴油和工业水。
报告期各期,公司能源消费金额分别为253.81万元、330.58万元、603.41万元和345.22万元,在营业成本中的占比分别为0.31%、0.31%、0.57%和0.62%,能源消耗占比较低。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规定折算方法,将发行人采购耗用的主要能源转化为吨标准煤,与国家单位GDP能耗进行比对。发行人每万元收入的平均能耗分别为0.0044吨标准煤/万元、0.0051吨标准煤/万元、0.0123吨标准煤/万元和0.0148吨标准煤/万元,远低于同期国家单位GDP能耗水平。
此外,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用能情况,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亦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2020年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能源消费双控、节能审查等方面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尚无结论的情形,主要能源消耗情况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综上,发行人的主要能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再融资
案例一:南山智尚(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2024-08-07 已回复)
问询: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后续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