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包方长期不审计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那多久算长期?

文摘   2024-11-11 08:14   北京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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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发包方长期不审计怎么办?》中写到:

最高院在《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虽然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但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审计程序长期未能启动或者审计过程拖延,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工程造价。

那么,多长时间未审计可以算“长期”未审计,就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呢?

通常来讲,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1年内未出具审计结论,可视为“长期未出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上述规定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当在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但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以及何时审计通知下达时间均未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竣工财务决算最长不得超过1年,虽然实务中,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决算、审计存在差异,但在《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未规定审计期限的情况下,1年可作为审计期限的参考标准,该1年期限应以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算。

综上,审计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超过一年还未审计的,承包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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