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吕春生等251人因诉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关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春生等251人申请再审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二村民组)有20多亩未承包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吕春生等251名第二村民组村民经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万元,但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漳涧村委会)却按照每亩1万元补偿第二村民组村民,侵犯吕春生等251人合法权益。北关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对土地补偿费发放情况予以监督,但吕春生等251人向其邮寄查处申请后,至今无结果。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吕春生等251人认为南漳涧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应向南漳涧村委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北关区政府不具有直接处理吕春生等251人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吕春生等251人诉请确认北关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吕春生等251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吕春生等25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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