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提示】天津市特殊食品经营合规提示

民生   2024-10-24 17:42   天津  


一、专区(柜)销售及消费提示

1. 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三类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混放销售。

2. 应在销售专区(或专柜)显著位置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经营少量特殊食品、不具备条件设置单独专柜的,推荐采用压条方式标注“****销售专区”字样。

3. 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4.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应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






二、进货查验

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三、标签和说明书

应核实在售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四、广告及宣传

1. 发布特殊食品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批准,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2. 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方式销售特殊食品。

3.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五、网络销售要求

1.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应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公示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2. 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别,避免混淆。禁止在同一链接同时或搭配售卖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

3.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网站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4. 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在网站显要位置标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5. 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6. 不得网络交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END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审核 | 李荣娟
监审 | 杨卫国

蓟州食安
共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共享和谐幸福蓟州生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