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有林场林地使用费执行标准历史沿革及各市国有林场现行林地使用费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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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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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林场林地使用费执行标准历史沿革及各市国有林场现行林地使用费执行情况
(一)我省国有林场林地使用费执行标准历史沿革。1981年,省五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闽政〔1981〕73号)明确:国营林业单位使用集体林地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必须支付林地使用费,支付标准由双方商定,一般掌握在林价款的10%~30%。199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调整了林价标准,即每立方米林价: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2005年,为协调国有林业单位与林地所有者的利益关系,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将林地使用费统一规定为按林价款的30%支付。2010年,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0〕158号),其核心内容是将林地使用费标准调整权限下放给设区市政府,同时还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试点的方式,积极探索将林地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改变为按林地面积、按地类、按年支付的方式,实现场、村合作共赢与利益共享。 (二)各市国有林场现行林地使用费执行情况。目前,全省支付集体林地使用费的形式主要有: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福州、宁德等沿海设区市在主伐时按林价的30%支付;龙岩市根据立地条件不同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一般为林价的40%;三明市主伐前按每年每亩5~6元预付,到主伐时按林价的40%结算付清;南平市主要采取主伐时按林价的42%一次性支付,也有部分地方(如顺昌县、松溪县)按地类、按面积每年定额标准支付。近几年来,省属国有林场通过捐资修路、乡村共建、扶贫开发等形式支持当地乡村建设,全省年均支持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同时,各地还通过种苗培育、合作造林及经营、委托管护、科技推广等方式带动周边乡村林业生产和群众就业,为乡村经济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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