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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起医疗事故,不仅让产妇和新生儿失去了生命,还让医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被判赔偿130万元并判刑一年……全因责任心的丧失导致的3次失误。
本案涉案医生A,案发时为涉案医院的妇产科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具有近千例妇产科分娩诊疗经验。
案情简介
图片来源于:创客贴
2018年1月7日
孕妇胡某因足月临产到B医院办理住院待产。
2018年1月9日
2018年1月9日,A医生值班,同班护士为C和D。
当晚20时许,胡某腹痛,A医生让护士停止对胡某缩宫素静滴给药。
21:00,A医生在未检查胎位的情况下再次给予胡某静滴缩宫素。
22:25,A医生在胡某宫缩尚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人工破膜术(可能加强宫缩)。
至22:45,胎心减弱至80-90次/分,且无恢复,A医生对胡某进行加腹压助娩。
23:17胎儿娩出,A医生又对胡某静滴注射缩宫素(此时人工破膜未满一小时)。
23:30,胡某阴道大出血,护士C作了简单检查,A医生未对其进行检查,仅根据护士C的检查就安排胡某行会阴缝合术。
期间胡某丈夫认为医生没有对大出血的胡某进行抢救,不负责任,遂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将产妇转入上级医院进行抢救,后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处理。
2018年1月10日
00:45,胡某意识不清,不能测出血压,期间A医生等医务人员亦未对胡某进行输血。
凌晨2:00转到上级医院后死亡。
法院审理
鉴定结果如下:
胡某死亡当日,其丈夫到卫生局反映该案并联系了尸检机构。经鉴定,胡某因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胡某之婴因宫内窒息,产出后重度窒息,在抢救过程中医生于23:34静滴注射5%碳酸氢纳2ml,之后一直无好转,至1月10日00:15转上级医院新生儿科,2月8日10:46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因为新生儿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胡某丈夫申请,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本事故由于医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缩宫素不规范,对胡某的病情评估及观察不到位,对产程的进展及胎心音发生变化时处置不严谨,判断不正确,在第二产程中强行使用加腹压方式娩出胎儿等过失,导致胡某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导致新生儿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医方对胡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对新生儿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胡某、新生儿的死亡病例均分别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2019年3月,经法院民事判决,医院赔偿了家属近130万元。
后家属向公安机关举报,2019年11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A医生到案,A医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4月,A医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0年8月,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A医生犯医疗事故罪。
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A医生身为妇产科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胡某、新生儿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A医生认罪认罚,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A医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A医生
A医生辩称,发生事故是因其能力及经验不足而导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但恳请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A医生的辩护人
A医生的辩护人认为,事故发生是多种因素引发,对孕妇及婴儿的抢救并非A医生一人实施,抢救方案其没有决定权,而在抢救过程中具有一些不到位及错误的地方,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故将所有责任归咎于A医生显然不当。
案发后A医生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A医生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综上A医生犯罪情节较轻,希望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认为,A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两人死亡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以惩处。
鉴于A医生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A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点评
作为只有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良好道德素养才能被允许从业的执业医师,在被赋予高度信任,托付如此重任的情况下,应该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患者,以敬畏之心对待生命,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兢兢业业,高度负责,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履行职责,正确执行用药及手术规程,最大程度使患者健康得以康复,生命得以挽救。
本案中,A医生在胡某分娩治疗过程中,首先对患者胎位不清的情况下使用药物即缩宫素引产,且患者宫口开大7cm、宫缩强的情况下行人工破膜,在破膜未满一小时后再次使用缩宫素,严重违反了缩宫素引产规程,同时完全忽视患者本身宫缩强的情形,在明知人工破膜会引起强宫缩且可能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或者诱发胎盘早剥,造成产科急重症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行人工破膜术,其责任心可见一斑。
其次,A医生在胎心已降至80-90次/分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宫内复苏(改变母亲的身体状况而改善向胎儿的供养),例如改变体位、吸氧、静脉注射或者羊膜腔内灌注等方法。或采取其他正确的分娩方式如产钳分娩、吸引式分娩或者剖腹产,而是采取可能造成产妇子宫破裂及增加新生儿窒息和颅内出血发生率的人工腹部加压助产分娩方式,从而导致产妇子宫下段撕裂,新生儿严重窒息的后果。A医生疏忽大意,对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未能预见。
最后,在患者胡某子宫下段撕裂,出现大出血后,A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检查,仅仅根据助产士的检查就错误判断为子宫收缩无力,未对患者子宫进行修补及止血。同时疏于观察患者病情及失血量,在患者出现烦躁、胸闷等情况下未结合出血量做出正确的诊断和给予输血等治疗,治疗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应亲自为患者进行身体检查的医师职责,面对患者大出血及其它病情熟视无睹,做出错误判断,致使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错失抢救时机。
律师提醒
执业医师都是经过长期培训、实践,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经验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A医生作为执业医师,在该案发生前已治疗上千例患者分娩病例,已具备足够能力和经验,故其关于“不是不负责任,而是能力、经验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辩解不能成立。
在对新生儿的初步复苏过程中医院未正确使用药物亦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抢救过程是对A医生过失行为的一种补救,其在参与过程中更应高度负责,弥补过失,但遗憾之处在于其亦未对错误用药提醒其他医生或提出异议,对此A医生亦具有不可推卸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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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医案说法、医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