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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自查自纠严重不到位!国家医保局最新曝光7家医院!
“过度医疗”再次被国家检查重点关注!
多家医院因“过度医疗”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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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
会被定义为“过度医疗”?
现阶段我国通行的判断标准依据的是“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践中,认定过度医疗行为构成侵权,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1)医护人员在实施过度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是指故意而非过失。
(2)基于非医疗的目的,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必定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规定,即过度医疗行为存在违法性。
(3)患者会有损害结果的出现。这种损害结果有两种类型,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以财产损害为主。
(4)上述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所实施的过度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1. 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和联合用药原则不合理或超范围、超剂量的用药;或医疗机构有意使用高价药品。
2. 不合理或超常规量使用一次性耗材;有意使用高值耗材。
3. 参保患者在治疗期间,无明显指征,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多次检查;同一患者短期内多次住院且接受重复或类似检查的。大型设备诊查能够一次确诊,却重复使用其他大型设备诊查同种疾病;或有意选择费用高的辅助检查。
4. 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手术分级和安全核查制度,放宽或降低手术指征实施手术治疗或频繁进行同一种医疗技术(包括理疗、康复项目;静点或肌注药物、抢救、血气分析、抽取积液等特殊操作除外)。
5. 其他可以认定为过度诊疗的情况。
“过度医疗”如何避免?
图文来源:央视新闻 国家医保局 健康报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