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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与结算审计实务操作线上专题培训班
工程造价一直是建筑市场博弈的焦点,工程造价管控、计价分歧、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价款调整与结算审计疑难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市场主体的高度重视。对于建设项目各参与方来说,若想实现预期效益目标,就必须不断强化工程建设的造价控制与过程管理。
当前,工程造价与结算审计问题在建筑市场中变得愈发突出。工程设计变更、人工材料涨价、计价纠纷、结算纠纷、工程款纠纷等各类造价问题严重困扰着各参建方,对于如何在造价层面进行有效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及在纠纷发生后如何进行有效处理,工程造价的新动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计价与结算的热点与难点问题,都是在工程实践中亟需掌握的重要内容。为帮助有关单位全面掌握工程造价全过程精细化控制的根本之道,掌握新形势下工程计价、计量、造价管控、合同管理、结算与审计等新技能,解决建筑工程领域的结算难题,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水平,我会决定举办“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与结算审计实务操作线上专题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选派相关人员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解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3年意见稿)
1.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2.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意见稿)修订的亮点解析。2.是否合理要求重新组价基于投标和实际施工方式不一致的理由?3.如何处理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4.是否可以重新组价,考虑到招标限价较低而市场价较高?5.如何处理中标后发包人不能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额外支付的情况?6.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公开招标,但承包人希望进行邀请招标,如何妥善处理?7.总包合同规定承包人自行复核勘察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风险,应如何应对?9.材料调价差的风险范围是什么?如何计算材料价差变化幅度?如何计算调差材料的数量?价格调整方式是什么?如何计取调差税金?11.招标材料中没有品牌要求,但后期甲方指定了品牌,如何进行调整?12.招标策划存在错误,需要调减项目实施内容,应如何处理?13.招标清单中按项计取的措施项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算?14.招标清单中的措施项没有清单量,如何进行结算?15.如何处理多次招标中暂估价材料的中标价格差异?16.如何处理要求投标人在现场踏勘后自行考虑的费用?2.如何处理招标文件规定中招标人不对限额清单准确性负责的情况,以及中标人承担的风险?4.如何主张损失索赔,以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和取费决策等为理由?5.如何利用举证来对总包方有利,以排除劳务造价鉴定中的施工水泥费和砂石?6.邻近规划红线处的施工道路需要设置挡土墙,对费用的处理方式是什么?9.承包人在索赔管理费用时,需要提供哪些依据来支撑费用核定?12.在工程未完工时,如何计算脚手架、垂运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13.高支模方案经专家认证后,是否可以根据实际费用进行计取?14.单方提出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扣减工程量的做法是否合理?16.单价项目按总价处理是否属于清单计价方式的错误,能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7.当地勘报告出现错误时,如何调整清单项目的特征?18.当隐蔽验收资料与施工图不一致时,能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9.在增建工程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计价依据参照原合同,如何处理?20.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签署的空白施工合同,如果双方在后期对主要合同条款没有达成共识,应该如何处理?21.能否调整事后确定的品牌,即使招标文件中未约定?22.如何调整投标价格,当招标清单没有品牌要求但后来甲方指定了品牌?23.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为0元项,能否根据实际施工结算进行调整?24.措施费的计量单位为项,能否按实际情况进行结算?4.是否可采用按合同建筑面积计取的方式来确定预算包干费,以弥补未发生的总承包服务费?6.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若地勘报告超出预期导致施工费用增加,应该如何处理?7.在合同解除后,工程造价应以固定总价为参照还是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定额计价?8.在造价鉴定中,是否合理将劳务取费不包含临时设施费,而单独增加临时设施费进行计量?9.如何确定变更单价?是否受13清单规范中15%的约束?10.如何索赔标书购买费、制作费、施工准备费、投标保证金以及项目可预期的利润?11.在不对分包单位进行退场处理且不重新招标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建设单位的材料价差,同时不违反主合同的约定?12.如果合同清单包干的措施费没有发生,将如何处理?13.如果合同约定设计变更,但措施费不会调整,将如何结算?14.如果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但没有招标清单,将如何应对?15.在甲方供材的情况下,是在结算前扣除税款还是在结算后扣除税款?16.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停工,乙方能获得什么样的赔偿?临建措施索赔的依据是什么?17.在甲方供材的结算中,能否扣减投标报价中的辅助材料费?18.在已计取综合费用的基础上,是否可以根据签证和施工现场情况计算临时道路费用?19.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将后补充协议改为暂定价,金额与固定总价合同一致,并且结算审核可以全部按可调单价进行?20.对于合价包干的加固费用,是否可以按实际完成的工作进行结算?21.在合同范围内,如果措施项目漏项,是否可以自行增加报价?22.如果合同解除,如塔吊退场、劳务退场、分包退场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解约等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对于定制加工但尚未交货的材料和钢结构,应该采取何种措施?23.如果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但实际做法与原设计有偏差,是否可以执行原投标单价?24.结算单价是否应该在招标控制价的120%之内,是否合理?4.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是否需要重新计算和核对原有图纸中的工程量?5.结算书只有造价咨询企业的公章,没有造价人员签字和盖职业印章,是否有效?6.解除协议后,如何结算产生的大量租赁费和管理费?是否可以按照竣工图进行结算?7.据实结算是按照实际人工费和机械费做书面签证,还是按照信息价进行调整?8.在竣工资料交给当地档案馆时,由谁承担归档整理、图纸扫描等费用?10.在签订《结算协议》后,是否还可以要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如果建设方未补充增建工程的招投标手续,直接将其视为合同中的增项,这样做是否合法?14.如果项目缺乏明确的特征和计量单位,在投标时只报了一个总费用,如何进行结算?15.如果某些费用没有经过招投标手续,应该如何进行结算?16.关于明沟明塘和暗沟暗塘的措施费用,应该如何进行结算?17.如果人工费的市场价与定额价存在差额,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18.如果增建合同约定以定额为依据,咨询方能否审减单价?如果可以采用原合同,如何确定单价?20.当市场材料和人工涨价时,如果暂定合同价低于实际单方造价,应该如何进行结算?21.当图纸设计发生变更时,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应如何调整?22.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新增的措施费应该按实际计算还是按投标费率计取?23.当施工场地狭小、临近居民房并且周边居民阻工时,费用应如何处理?24.如果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前期施工效果全部毁损,如何向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已施工工程及设备损坏的费用?永久工程的范围包括哪些?25.当双方对材料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时,应该如何处理?4.是否合理以当地信息价提供的指标参考为依据来确定临时设施费?11.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该列在签约合同价中的哪里?12.施工单位延期了,建设单位出了说明,不追究施工方延期责任,建设单位出的说明算不算违背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若判定为违背了合同实质性内容,作为第三方审计单位,该如何处理?14.“甲供材”领料量和按计价规范计算的工程量不一致问题?15.“甲供材”领料量(甲乙双方有签认),和按计价规范计算的工程量,偏差较大时,可否直接采用领料量(实际用量),作为结算工程量?17.甲乙双方约定的包干价是否有效?审计方要求提供包干价内事项的签证,是否合规?若双方约定的包干价无效,该如何进行结算?18.合同约定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招标清单中没有列出该项目,如何处理?20.中标后合同约定将暂估价项目按照总价包干计价,是否可行?23.部分项目未做,购买的材料甲方同意接收,如何定价?若投标报价时材料存在不平衡报价,如何结算更为合理?1.在投标时已经报的取费标准,是否可以进行审计调整?3.当已经过监理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签证单,但审计方认为工程量虚大时,应如何进行结算?4.隐蔽性工程已完成验收,审计方是否可以进行破坏性试验并扣减费用?5.尽管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方已经进行了一些前期工作,是否可以争取降效费?6.对于未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乙方报价是否超过市场价,甲方是否有权干涉价格?7.未形成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是否可以按照漏项处理?8.对于亏损严重的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是否可以进行调整?9.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费用,应如何处理?10.第三方清标后提出的价格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11.审计方是否可以修改预算单价和合同总价,是否违反了合同?12.现场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没有经过财评认定,是否可以进行结算?13.在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范围之外的货物、设备、软件的总包采购价格如何确定?15.当清单项目具有相同特征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17.对于没有项目特征和具体方案的措施项目,是否可以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19.当信息价偏高时,是否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审定?20.当施工补充协议与备案的施工合同不一致时,如何进行结算?21.当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是否构成黑白合同?22.当图纸量少于招标量时,是按总价合同结算还是按实际完成的图纸结算?23.结算金额以双方结算书为准,还是以审计核减后的金额为准?24.如何应对审计单位以缺乏契约依据为由,不予调整人工费结算标准的情况?拟邀请住建部、行业协会、建筑央企、知名律所等参与新规范编写的有关专家授课,结合经典案例和实例分析。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造价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
A:1500元/人(含培训、电子课件、资料、发票等费用)。
B:3500元/人(含证书、培训、电子课件、资料、发票等费用)。培训结束后颁发《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合同经理》或《造价经理》证书。证书申报材料(电子版):2寸白底免冠彩照、身份证、学历证书。证书全国认可通用,网上可查询。
注:报名汇款后发送课程链接及课件,学员凭账号登录平台进行学习(可回放半年)。组织其他单位或同一单位报名参加6人以上可减免1人培训费用(不含证书)。联系人:谢老师
电 话:13520889564(微信)
邮 箱:33534346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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