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性质定位: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促进普及普惠: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国家将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同时,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将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规范教育实施:地方政府要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并且,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要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
加强队伍建设: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聘任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人员。同时,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健全监管机制: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