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确权起诉不要少这一项,否则胜诉想执行,还得另诉!

文摘   2024-11-08 08:21   北京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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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舞台上,确权起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确财产或权利归属的重要途径。然而,若在起诉时未能准确把握关键要点,即便胜诉,后续的执行之路也可能崎岖坎坷,甚至需要另案起诉,徒增当事人的诉累。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诉”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

而通常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力,可以成为执行依据。这是因为虽然给付之诉的判决已经命令被告为一定给付,但在其实际完成该给付之前,原告的请求并未得到满足。此时,原告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强制被告履行。与之相对,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的判决一经生效原告的请求就已经获得满足—某种法律关系已经法院确认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已经法院宣告变更,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因此,我国司法解释明确将“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作为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仅要求法院确认财产或权利归自己所有,却没有明确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交付、转移等义务,那么即使法院判决确认了权属,在执行阶段也可能因缺乏具体的给付内容而无法执行。

例如,在某起物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仅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但未要求被告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并交付土地,最终导致胜诉后在执行时遇到障碍,不得不另案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交付义务。

那么,如何避免胜诉后执行还需另诉的情况?

在确权起诉时,当事人不仅要明确自己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同时提出给付之诉的请求。如果仅仅是确认权属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那么就应当在诉求中明确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返还财产、交付标的物、赔偿损失等。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不仅要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还应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交付货物等义务。

我们来看一个现实中的案例:

最高院《毛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案》中即有:“由于判项仅确定毛飞对台联大厦享有相应比例的产权,并未直接判令毛飞可对台联大厦哪些房屋主张产权并办理过户,该判项属于确认权属的判项,没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故伊犁州分院驳回毛飞的执行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不得不再次起诉,要求办理过户,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在确权起诉时,当事人不仅要关注权属的确认,还要考虑到后续的执行问题,确保诉求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因诉求不完整或不准确而导致胜诉后执行还需另诉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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