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公告,股东秦大乾同意将其委托给合肥荣新的剩余508.31万股股份(公司总股本2.41%)的表决权解除委托,并将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前海荣耀。本次变更后,前海荣耀直接拥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2.53%,加上通过合肥荣新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股份比例9.8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为22.41%。因此,公司控股股东由合肥荣新变更为前海荣耀,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公司股东深圳市前海荣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荣耀”)已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持股比例提升至 10.12%,成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最高的股东,且前海荣耀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荣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方便投资者理清和判断公司的控制关系,同时股东之间为提高直接沟通效率,经前海荣耀、合肥荣新与秦大乾先生沟通协商,秦大乾先生同意将其委托给合肥荣新的剩余 5,083,120 股股份(公司总股本 2.41%)的表决权解除委托,并将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前海荣耀。
●秦大乾先生本次变更公司股份表决委托后,前海荣耀直接拥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12.53%,加上通过合肥荣新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股份比例 9.8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为 22.41%,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变更前后保持不变。本次表决权受托方系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合肥荣新变更为合肥荣新的直接控制方前海荣耀,因此,本次股东表决权委托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原有的股权控制关系,本次表决权委托变更不涉及权益变动报告的披露,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控股股东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孚科技”)于近日收到股东通知,获悉股东秦大乾先生与合肥荣新和前海荣耀分别签署了《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表决权委托
公司股东秦大乾先生与合肥荣新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安孚科技的股份所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合肥荣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秦大乾先生已将其持有的公司 10,556,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过户至前海荣耀名下。鉴于前海荣耀为公司股东合肥荣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提高直接沟通效率,秦大乾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安孚科技剩余 5,083,1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41%)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前海荣耀行使。
经股东秦大乾先生与合肥荣新友好协商,2024 年 12 月 2 日,双方签署《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就终止 2020 年 9 月 15 日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事宜达成一致,内容如下: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20 年 9 月 1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对双方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双方均不再享有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也不再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
2、双方在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均无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均不会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侵权责任等。
3、双方就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终止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目前和未来也不会就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订立、履行及终止事宜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或提起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
二、重新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4 年 12 月 2 日,股东秦大乾先生与前海荣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为秦大乾,乙方为前海荣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表决权委托
1.1 甲方将其持有的安孚科技 5,083,12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1%,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在委托期间内,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除乙方之外的其他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将委托股份再行转委托给其他方行使(乙方委托予其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除外)。
2、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间为甲方持有委托股份的全部期间,若甲方在委托期间内减持其所持有的委托股份,则乙方应行使剩余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若甲方所持委托股份因转增、送红股等方式增加的,则增加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委托给乙方行使。
2.2 若发生以下情形,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项下投票权委托:
(1)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关相关规定,不正当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
(2)乙方发生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3、表决权委托的范围
3.1 乙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自行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甲方对乙方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时,如需甲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3.2 在委托期间内,委托股份的所有权及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甲方所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甲方作为委托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承担并行。
3.3 乙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外,不得以甲方名义行事。委托股份与属于乙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相区别,不得归入乙方所有的财产或者成为乙方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
3.4 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双方不收取对方任何费用。委托期间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上市公司的经营损失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变更原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前海荣耀已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直接持有公司 21,368,9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2%),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最高的股东。前海荣耀系公司股东合肥荣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方便投资者理清和判断公司的控制关系,同时股东之间为提高直接沟通效率,经前海荣耀、合肥荣新与秦大乾先生沟通协商,秦大乾先生同意将其委托给合肥荣新的剩余 5,083,120 股股份(公司总股本 2.41%)的表决权解除委托,并将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前海荣耀。
四、控股股东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 | |
前海荣耀 | 21,368,998 | 10.12% | 21,368,998 | 10.12% | 21,368,998 | 10.12% | 26,452,118 | 12.53% |
合肥荣新 | 20,852,160 | 9.88% | 25,935,280 | 12.28% | 20,852,160 | 9.88% | 20,852,160 | 9.88% |
合计 | 42,221,158 | 20.00% | 47,304,278 | 22.41% | 42,221,158 | 20.00% | 47,304,278 | 22.41% |
秦大乾 | 5,083,120 | 2.41% | - | - | 5,083,120 | 2.41% | - | - |
注:以上持股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结果。
鉴于前海荣耀系合肥荣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秦大乾先生的股份表决权委托本次变更后,前海荣耀直接拥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12.53%,加上通过合肥荣新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股份比例 9.8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为 22.41%。因此,公司控股股东由合肥荣新变更为前海荣耀,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1、《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
2、《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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