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平级调岗,且不降薪,员工可以拒绝吗?
职场
2024-11-28 07:07
上海
来 源 | 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
韩梅梅(化名)于2020年4月1日入职深圳某发展集团公司,担任展销管理中心策划高级经理。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每月工资标准为25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因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调整韩梅梅岗位。《员工手册》2.2.7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3)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经通知仍不按规定时间到岗的。2020年12月,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展销管理中心撤销,划归营销管理中心。韩梅梅工作岗位由展销管理中心高级策划经理调整为营销管理中心策划经理,两职位对应公司内部职级均为C级的最高级别。韩梅梅不同意。2021年1月20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管理需要,将您从展销管理中心调入营销管理中心,调动薪酬福利保持不变。根据《集团职级体系》进行岗位匹配,现鉴于您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公司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将于2021年1月21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月21日,韩梅梅的公司电脑、OA系统、企业微信等被管理员取消权限。2021年1月4日,韩梅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录用通知书承诺职位更正职位为策划高级经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2021年3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3479.78元;2、驳回韩梅梅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3479.78元。一审判决:公司调整韩梅梅的岗位,属公司对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使一审法院认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具体经营业务、管理方式、组织架构及岗位设定进行调整和安排,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本案中,公司因经营需要,将韩梅梅所在部门撤销,随之调整韩梅梅的岗位,属公司对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使。韩梅梅调整前后的岗位均为内部职级C级的最高级别,公司亦一直按照韩梅梅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调岗前后,韩梅梅的工资待遇保持不变,韩梅梅关于调岗后工作岗位降级,薪酬下调,属侮辱性调岗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公司对韩梅梅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该安排既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更不具有惩罚或者侮辱性质,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但韩梅梅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且没有举证证明其具有不能从事调岗后工作的合理事由,故韩梅梅拒绝调岗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韩梅梅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韩梅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支付韩梅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3479.78元。二审判决: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组织构架进行调整,对韩梅梅岗位调整后,职级和薪资并未降低,也不存在侮辱性,调岗合法二审法院认为,韩梅梅与公司之间曾存在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韩梅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韩梅梅的劳动关系,主要审查的焦点为公司调整韩梅梅的岗位是否合法。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韩梅梅的岗位。本案中,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组织构架进行调整,对韩梅梅岗位调整后,职级和薪资并未降低,也不存在侮辱性,该调岗行为既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韩梅梅作为劳动者,应当服从公司合理的调岗安排,其拒绝调岗,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2.2.7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与韩梅梅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韩梅梅二审提交的经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后,降低了韩梅梅的级别或工资,因此,韩梅梅上诉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韩梅梅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案号:(2021)粤03民终27021号(当事人系化名)(end)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员工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时,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的调整势在必行。面对新岗位、薪酬及工作地点,员工能否接受这些调整成为每个企业头疼的问题。从实务情况看,调岗、调薪及调整工作地点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如何正确操作才能避免与员工发生争议?双11限时优惠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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