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躺在权利上睡觉,法律该如何保护?

文摘   社会   2023-04-23 07:46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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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问:甲于2003年7月回A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时才知道《关于甲等人自动离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的决定》(以下简称除名文件)。乙公司称要办理转移介绍信必须签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必须将日期填写为2000年3月5日,甲只能签字。但甲实际收到除名文件是2002年或2003年。2019年6月20日,甲向A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仲裁时效已过,不予受理。

甲认为,他的权利是在2019年办理退休时才真正受到侵害,应当从该日起计算时效。乙公司认为,甲只能在2001年3月5日前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见,一般情况下,仲裁时效为一年,且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除名文件的显示日期是2000年3月5日,但甲实际收到除名文件的时间是2002年或2003年。也就是说,最迟是2003年。而甲于2019年6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距收到除名文件已逾十六年。那么,是否就此判断甲的权利主张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有关部门主张权利以及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而发生中断,此时应从中断时起算。只有当出现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时才发生中止,此时应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甲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不发生时效中断、中止。那么,是否还存在对时效的限制性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引起的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此时不起算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显然,本案中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甲的权利主张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张其权利,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时效制度的作用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同时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杰派漂流记,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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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业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曾供职于浙江省属事业单位,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政府战略研究等工作,并受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担任实务讲师,多次为区(市)县相关负责人和百余家企业进行授课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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