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同居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文摘   社会   2023-05-15 07:07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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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同居关系,你了解多少?》一文已明确同居关系分为三种,即婚前同居(非婚同居)、婚内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婚内同居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适用婚姻家庭法律调整。因此,本文中的同居关系指的是婚前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其中,婚前同居本身并不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但是因同居关系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种同居关系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第一,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上的主管与管辖问题。通俗讲,主管就是这个事儿该不该法院管,管辖就是在主管的前提下,这个事儿归哪个地方和哪个级别的法院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仅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未受理则不予受理,一种是已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可见,该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第二,因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既然本文中的同居关系不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那么由此引起的纠纷就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而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不管是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还是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分割,都属于普通的财产关系。所以,法院应受理该类案件。

第三,对于同居关系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其次,若没有约定,则由法院依法分割。一般情况下,各自所得到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基于共同法律行为所得的财产,按共有处理。

第四,对于同居关系解除引起的子女抚养纠纷,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法院应坚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具体应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第五,对于同居关系解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当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应负担其实际支出或将来有可能支出的费用。其次,另一方当事人已经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财产,事后不得反悔请求返还。最后,一方当事人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为由,不得请求对方当事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杰派漂流记,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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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业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曾供职于浙江省属事业单位,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政府战略研究等工作,并受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担任实务讲师,多次为区(市)县相关负责人和百余家企业进行授课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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