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因此具备高度的人合性。我国目前对于合伙的法律规范只有合伙企业法,并无个人合伙法。由于在个人合伙情形下,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受到民法典的规制。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是新增规定。可见,合伙关系的法律特征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既可以是实现经济利益目的,也可以是公益目的。本文只讨论实现经济利益目的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合伙关系的实质要件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合同并非是法定的要式合同,而个人合伙合同只是合伙合同的一种,因此口头的个人合伙合同依然要满足上述所言的实质要件。
在实践中,无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关系时有发生,一方合伙人与债权人达成交易,后因履行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追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此时,双方的争议焦点系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若存在合伙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追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反之,则不能。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认定合伙关系的具体标准,民法典只明确了合伙关系的实质要件。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条规定了认定合伙关系的标准,但该意见已失去法律效力,无法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但是其立法精神依然可以沿用。因此,口头的个人合伙情形存在合伙关系有以下要件:第一,无书面合同;第二,无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第三,有合伙的其他条件;第四,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口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要件并非全部满足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具体来说,在既无书面合伙合同,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合同的情形下,根据其他有关法律事实,不排除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上述四个要件只是形式要件,在实践中需要满足程序法上的要求,如证明内容、证明力等,尤其是第四个要件,若无利害关系人陈述只是听当事人一方或者从其他人处听说过合伙事宜,或者猜测存在合伙情形,则不能达到一方合伙人与其他人存在个人合伙关系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个人合伙关系。总之,认定合伙关系还是要牢牢把握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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