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还能申请仲裁吗?
文摘
社会
2023-04-17 07:19
浙江
点击蓝字关注 相识相遇随缘
量大元朗律法谈的设计理念之三:做人,无为无不为。做事,有所为有所不为。你信任我,我就忠诚于你。量大元朗律法谈的设计理念之二:快节奏中做一个“慢”者,强者中做一个“弱”者。致力于生活中的法律,既能为男性“保驾护航”,也能做女性的“护花使者”。量大元朗律法谈的设计理念之一:读书要海量,能驾驭更大的东西,才能专注更小的东西。每天都要元气满满,保持心情开朗。读中国法制史,方知古有律今有法。故而有杰派漂流记之律法谈,望铭记。(图片源于网络)
本文源于笔者经办过的案子,在这里做一点简要的说明,若律师信箱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将来做决策提供一点小参考,笔者将不胜荣幸!问:甲公司在A地承包了乙的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约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提交诸暨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因工程款问题而引发了纠纷。请问,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会被驳回吗?还是要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可见,仲裁协议包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且内容必须是出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具体的事项以及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甲公司与乙虽然达成了仲裁协议,但对于仲裁委员会的约定并不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整个绍兴地区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绍兴仲裁委员会。也就是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诸暨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据此,该仲裁协议缺乏必备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根据文义解释,名称不准确包含仲裁机构不存在的情形。那么,是否能确定本案具体的仲裁机构为绍兴仲裁委员会呢?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些法院认为不能确定,也有些法院认为可以确定。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辖区推定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同选定由“绍兴仲裁委员会”管辖,系变更了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本意,违反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故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当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时,那么,该仲裁协议是否无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可见,该仲裁协议并不存在上述无效事由,显然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无效事由。此时,就能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对于仲裁协议必备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能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补充约定,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并未订立仲裁协议的补充协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可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时,只有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予以受理。因此,甲公司不能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向法院起诉,不会被驳回。
杰派漂流记,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The Record Of Jie-style Drifting,Full Time Lawyer,Senior Corporate Compliance Manager
微信号(WeChat):ZJPIPS
邮箱(E-mail):cjluzwj@163.com
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业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曾供职于浙江省属事业单位,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政府战略研究等工作,并受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担任实务讲师,多次为区(市)县相关负责人和百余家企业进行授课培训。
公众号简介
传播思想和价值观,分享随笔、漫谈、思考、故事会、举案说法等,感悟人生,一起读书旅行。好的写作要能写进人的心里。快节奏中做一个“慢”者,强者中做一个“弱”者。(欢迎和我交流,联系邮箱:cjluzw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