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8黄金眼:在超市买到过期商品该如何主张?为您解答三个问题!

文摘   社会   2023-06-05 06:55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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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2023年6月1日,1818黄金眼微信公众号发文称,一位杭州的赵先生在某辉超市买到了6罐过期啤酒。目前,超市全额退还了赵先生当天消费的80多块钱,双方各自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若赵先生诉至法院,可提出哪些请求呢?这些请求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笔者认为,赵先生可提出如下请求: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以及消费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损失的三倍赔偿金。

第一个问题:赵先生是否属于消费者?

超市说赵先生是职业打假人,换言之,赵先生是买假索赔,不属于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赵先生要属于消费者需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赵先生实施了在超市购买商品的行为;第二,赵先生并未将所购商品用于再次销售经营。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赵先生向超市提出索赔的行为是行使法定权利,此时,他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第二个问题:超市销售过期啤酒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可见,食品经营着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因此,超市应当对不符合安全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但是本案中的超市未履行前述法定义务,仍然将过期啤酒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三个问题:超市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可见,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赵先生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杰派漂流记,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The Record Of Jie-style Drifting,Full Time Lawyer,Senior Corporate Compliance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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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业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曾供职于浙江省属事业单位,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政府战略研究等工作,并受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担任实务讲师,多次为区(市)县相关负责人和百余家企业进行授课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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