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否以对方欠付的款项为由抵扣孩子的抚养费?

文摘   社会   2024-06-18 12:17   浙江  

问:甲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未成年子女丙由甲男抚养,乙女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由甲男归还A万元,甲男在约定期间内将A万元转入至乙女账户,剩余部分由乙女归还。若甲男未在约定期间内将A万元转入至乙女账户,乙女是否以甲男未付的款项金额来抵扣其需支付的抚养费?

答: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共同签署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约定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不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及消费水平,就不发生抵扣问题。一般情况下,一方以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的经济往来等费用来抵扣抚养费,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也不附加任何条件,同时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见,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或者父母双方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或抵扣抚养费。这些想法和做法都是有问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抚养费是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所需的费用。因此,未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当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若父母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以此拒绝或抵扣抚养费则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综上,乙女不能以甲男未付的款项金额来抵扣其需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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