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买“学区房”后无法入学,中介被判赔偿

政务   2024-08-19 21:48   四川  




为了让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不少家长不惜花高价购买“学区房”。曹某在九龙坡区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完成交易后才发现该房产已经没有了入读心仪学校的指标。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购买“学区房”目的落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情:

买了“学区房”孩子却无法入读

买家要求中介公司赔偿15万元




2023年底,曹某为了让孩子读上某重点初中,找到某房产中介公司,明确告知经纪人张某购买“学区房”的目的和要求。在张某的居间下,曹某以163万元价格与出卖人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购房目的为曹某子女入学某重点初中,王某承诺近六年内未使用案涉房屋的入学指标,若因政策原因发生变化导致购房人子女不能正常就读该学校,则与王某无关。


合同签订前,王某提供了由开发商向一手房业主出具的《某重点初中入读须知》,须知明确入读该校每年有名额限制,存在指标提前使用完毕的可能性,后期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应谨慎考虑慎重决策。同日,曹某、王某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曹某按约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2.4万余元中介服务费。


曹某交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过户完成后,曹某了解到购房入学的政策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经发生变化,该房屋已经没有入读某重点初中的名额,曹某购买“学区房”的目的不能实现。与房产中介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曹某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请求判令房产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

未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中介与买方均有过错




审理中,曹某表示不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向房屋出卖方主张权利,只依据中介服务合同向房产中介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被委托方,对于案涉房屋在交易时是否符合相关入学政策,负有专业的审查义务;曹某作为委托方,在房屋出卖方提供了《某市级重点初中入读须知》后,应当知晓案涉房屋可能存在指标使用完毕的风险,对未实际了解购房入学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也有一定过错,故中介公司与曹某双方均有过错。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为了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悉心释法明理,积极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了部分中介服务费,曹某对此表示满意,双方息诉止讼。



法官提醒:

购买“学区房”要谨慎

这三个方面请多注意




承办法官提醒,购买“学区房”时首先要树立合同意识,留心合同条款具体内容,若有特别约定的地方,比如“因出卖方或中介公司违约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中介服务费”等,要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切勿轻信口头声明或保证。


其次,提前向目标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政策、入学指标等真实情况,并认真核实出卖方对房屋的权利有无瑕疵等,从源头上规避买房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最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卖方或者中介公司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等行为导致买受人受损的,留存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叶会娟




文件来源于重庆法治报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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