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云向张蓝天借款1万元用于生活周转。还款期满后,李白云拒接电话、拒不还款。后张蓝天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返还借款1万元。
一审法院在处理此案中,电话联系被告李白云未果,依据张蓝天在起诉状上写明的李白云的户籍地A村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邮件显示的投递结果为拒收。后法院向李白云户籍地A村的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村民委员会称李白云是A村的,但早就联系不上了,其长期锁着门不在家,家里无其他人,找不到他。在法院向张蓝天释明后,张蓝天表示无法提供李白云其他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申请对李白云进行公告送达。开庭公告期满后,李白云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判后,将判决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李白云送达。
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李白云向法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其参加庭审、进行陈述、答辩、辩论的权利,并提出其是A村本地人且一直生活在该村,并非下落不明。而其手机坏掉未接到法院电话,起诉状、开庭传票也没有邮寄送达,更没有在村委会张贴公告。故原判决适用公告送达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再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邮寄送达无法联系李白云后,到李白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仍未能进行送达。张蓝天表示无法提供李白云的其他地址。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审不存在李白云主张的送达程序违法情形,驳回李白云的再审申请。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实践中,常出现被告故意逃避诉讼或恶意拖延诉讼,导致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产生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同的法律效果,法院据此可以作出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等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躲避”不仅不能逃避法院的审理,反而会失去合法表达意见的机会。成为案件被告后,应保持沟通顺畅、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以便切实保障自身参加审判程序的权利。即使有人意图通过拒接法院电话、拒收送达文书、拒不签送达回证等方式逃避责任,也不影响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文书并对其发生效力,该承担的责任并不会因躲避而减少。而撕毁法院送达文书、送达回证、判决文书等,甚至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妨害法院正常送达、行使职责的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月月公司与星星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月月公司向星星公司提供保洁服务,费用总计36000元,并约定服务期限结束后5天内星星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月月公司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星星公司拖延付款,月月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星星公司住所地、合同约定的签收地均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显示均已签收。但开庭时,星星公司未到庭、拒接电话、未交材料。星星公司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请材料、证据等,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各自义务。月月公司依约提供保洁服务,星星公司未依约支付涉案款项,属于违约,应当履行其付款义务。月月公司请求星星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星星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最终判决星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月月公司服务款36000元。该判决书后依法送达被告星星公司并生效。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程序是审判的核心环节。当事人依法、实质参与各项庭审诉讼流程,不仅是及时、有效、公正审理案件的需要,更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实践中,当事人不按时到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居多。有人误以为只要不到庭就能阻止庭审程序的进展、就可以不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被告拒不到庭不能阻止诉讼程序进行,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等各项诉讼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故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切忌消极应对、逃避失联、恶意拖延,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诉讼程序、正确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不要等到收到判决书后再后悔莫及。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应提前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
李大阳向王小淼购买生产设备,却未支付114万元货款,故王小淼将其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事后李大阳仍未履行,王小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李大阳名下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但李大阳擅自将房产售出,且未将钱款归还王小淼。事后,李大阳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大阳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大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大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最终判决被告人李大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被执行人的不同财产采取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拍卖、变卖等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仅需要支付执行费、迟延付款利息、迟延履行金、罚金等,还可能面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此外,法院也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泊,将生效的法院文书视为空文,误认为只要继续赖着、逃着、躲着,就能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在此提醒,拒不履行的行为不仅挑战法律底线,也影响自身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负担义务的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后,及时、有效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避免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