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304执607号
本院在执行张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美,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270419,住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镇石龙桥村1组37号。
执行案号:(2024)川1304执607号
执行标的:81200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
本公告发布后,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本院登记有关信息,二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并仅对在先提供线索的举报者进行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联系人:郭警官 电话:17738212388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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