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度陈仓”转移财产?法院“明察秋毫”打击拒执!

政务   2024-07-25 17:38   四川  

打击拒执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然而在这最后“一公里”的路途中,一些被执行人“机关算尽”,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有的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有的拒不迁出房屋、退还土地;有的聚众哄闹、暴力冲击执行现场……这些“自欺欺人”的“拒执高招”,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不仅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还会直面法院的刑事重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近日,嘉陵法院对蒲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宣判,判决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01

“置若罔闻”

2023年9月,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蒲某偿还李某借款6万元。该判决于同年10月27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蒲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李某申请,2024年1月,嘉陵区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蒲某未按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要求进行财产申报。


02

“暗度陈仓”

经执行法官调查,蒲某与其前妻于2015年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24年2月,蒲某为偿还银行贷款和逃避还款义务,与其母亲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过户到其母亲王某名下(王某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蒲某再用该房产作抵押,以其母亲名义从银行贷款38万元。蒲某获得贷款后,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而是将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等支出,导致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03

“明察秋毫”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托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化系统找出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破绽,同时将蒲某涉嫌拒执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嘉陵区检察院对蒲某涉嫌拒执犯罪提起公诉。2024年6月28日,嘉陵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蒲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该案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另外考虑蒲某的自首行为,依法判决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相关法条


一、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哪些情形属于拒执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提醒


数字化、信息化全面普及的当下,没人能做到资金往来、财产处置不留痕迹。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还将对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




END


注:文中图片源于网络



作者|何泽祥

      任   湘

编辑|刘真瑶

排版|张棱茜

审核|冯   强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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