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法庭新“枫”|60份支付令,开通捍卫农民权益“绿波”通道

政务   2024-08-01 20:48   四川  

前言


7月下旬,嘉陵区人民法院安平人民法庭在处理龙岭镇一批土地流转纠纷时,迅速发布60余份支付令,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开通了“绿波”快速通道。在办理该批次案件中,安平法庭积极与乡镇、村社干部合力诉前调解,开展示范裁判,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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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诉前化解群体纠纷

2017年10月10日,嘉陵区某农业科技公司与龙岭镇玉皇观村、陈家沟村近200余户村民签订了《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共计承包890余亩土地,但至今农业科技公司尚欠村民们2021-2023年度的土地流转费总计55万余元。2023年12月初,一些村民遂起诉到安平人民法庭,希望法庭可以依法裁判。


安平人民法庭庭长罗思源在仔细审查该群体性纠纷案件后,迅速与乡镇、村社干部沟通联系、调查案情、合力化解矛盾。



2023年12月8日,在龙岭镇政府会议室,安平法庭组织乡镇干部、案涉村委会代表、村民代表及农业公司委托人王某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中,罗庭长在调查案情后指出争议焦点,一是拖欠土地流转费的具体金额及给付期限,二是土地复耕问题,三是厂房设备如何进行处置。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罗思源耐心和村民代表沟通交流,安抚情绪,向王某释明逾期未给付土地流转费的法律后果、激发社会矛盾的风险,并向王某提出多项调解意见。王某对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表示赞同,但以公司周转资金不足,不能确定给付期限为由,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02


以案释法,示范裁判彰显权威

为了快速解纷,2024年初,罗庭长选出5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立案审理,打造了一批示范裁判。


经安平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嘉陵区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的《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嘉陵区某农业科技公司应当于每一承包年度10月1日前将次年土地流转费支付给原告,现被告嘉陵区某农业科技公司未按照该约定支付2021-2023年度土地流转费,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嘉陵区某农业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费用。


一审裁判生效后,安平法庭在法庭及乡镇、村委会公示宣传栏对这五个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公示,起到了示范的作用。

03


批量支付,打通维权“绿波”通道 

该系列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较大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适用于支付令。为了快速兑现村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将纠纷止于诉前,7月下旬,安平法庭连续发出了60份支付令,促使嘉陵区某农业科技公司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如果该公司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且不履行支付义务,案涉村民可以向嘉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步,安平法庭将依据乡镇干部帮忙整理的申请材料,继续发出一系列支付令,为拥有相关债权的村民依法维权。


近年来,嘉陵区法院各基层人民法庭积极配合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前端、治未病”的原则,把矛盾解决在源头、把纠纷防止于诉前,努力化解群众与企业的纠纷,有力推动当地项目建设,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后依法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支付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比,支付令具有申请手续简便、无需开庭审理、债权实现时间短、费用成本低等特点,是一种高效、便捷、经济的债权实现方式。能大幅度降低案件的纠纷时间和诉讼成本,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END



作者|王远航

编辑|龚亚莉

排版|张棱茜

审核|冯   强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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