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人们常用“挂羊头卖狗肉”一说,来讽刺奸商的不诚信行为,现如今,有人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在网络上进行销售,获利29万元,这样的行为不仅有损诚信,扰乱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刘某等八人因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十二万元不等,同时依法追缴八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余元,没收扣押在案伪劣牛肉干制品以及制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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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违法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提议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开设网店销售,与被告人吴某、罗某、陈某甲共同出资,购买设备、猪肉干,租赁场地裁切加工,并在分装袋上贴上风干牛肉标签,在多个淘宝网店上进行销售。其中张某为网络销售客服,王某为吴某聘请的工人,进行裁剪、包装、发货等工作。
经统计,其多个网店销售金额共计170余万元,非法获利近22万元。同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违法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陈某乙、黄某(另案处理)提议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开设网店销售,后陈某乙利用其父亲的身份注册淘宝网店,由杨某出资购买生产设备、通过网络购入原材料猪肉干,运营、维护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陈某乙负责肉干加工、包装和发货。经统计,该店销售数额为11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22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杨某与赵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南部县租用门面,合伙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杨某负责购买设备、包装材料及猪肉干,发货至加工点;赵某负责将网上购买的猪肉干进行切割、包装,冒充牛肉干网店进行销售。刘某在该店进行销售前主动退股,后未参与该店销售行为。经会计鉴定,该店销售金额为5万余元,其中刷单金额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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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某、杨某等八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对外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切实保护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扰乱产品质量监管秩序的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十二万元不等,同时依法追缴八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余元,没收扣押在案伪劣牛肉干制品以及制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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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国家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幸福生活。刘某等八人在明知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违法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在网店进行销售,不仅违反了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严惩,既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营造了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风气,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认真查看产品信息,索要并保留购物凭证,以便遇到质量问题时能够顺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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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伟熠
王昕悦
编辑|龚亚莉
排版|张棱茜
审核|冯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