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员工私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盖章,哪些情况下公司要还?

文摘   2024-11-22 07:31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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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员工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员工私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哪些情况下公司要还?

一般而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在无权代理中,还有一种特殊规则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是在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因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征,使相对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能够对其产生存在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得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

一、须是无权代理;

二、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三、须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四、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如果员工私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但符合以下这些条件,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

存在代理权表象:员工持有公司公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能够代表公司的文件,或者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使债权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表现。例如,员工持有公司公章,并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债权人基于对公章的信任而提供了借款.

债权人善意且无过失:债权人在与员工进行借款交易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员工没有代理权,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例如,债权人对员工的身份、职务进行了核实,对借款的用途、公司的经营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在无明显过失的情况下相信员工有代理权而提供了借款.

综上所述,在员工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员工的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公司的用章管理等。

因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公司要强化对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印章的保存、使用和审批流程,详细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用途、使用人等信息。以避免因员工的不当借款行为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出借人在缔约借款合同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和授权情况。要了解对方的全部信息,如果对方声称是代表某公司进行借款操作,除了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征信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外,还要审核代理人是否有相关授权手续或具有相应职务、职权,绝不能轻信口头承诺,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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