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第三人承诺代偿欠款但没这样做,债务人仍要还!

文摘   2024-11-22 07:26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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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往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进行债务承担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代偿欠款的 ,原债务人还要还吗?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若债务人与第三人虽达成债务转移约定,但未经债权人同意,则该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在此情形下,原债务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债务并未真正从原债务人身上转移出去,原债权债务关系依然有效存在,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关于第三人加入债务通常有两种情形: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完全转移给第三人,自己脱离原债务关系。一旦债务转移完成并得到债权人认可,原债务人就不再对该债务承担责任,新的债务人(第三人)成为唯一的偿债主体。比如,甲欠乙 10 万元,经乙同意后,甲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丙,此后乙只能向丙要求偿还 10 万元,甲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只有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当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但债权同意第三人加入但未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责任。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这意味着债权人此时拥有两个债务人,他们之间是连带债务关系。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货款,丙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关系与甲共同偿还这笔债务,此时甲和丙对乙的 1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可以要求甲全部偿还、丙全部偿还或者甲和丙按一定比例偿还。

三、特殊情况的责任判定

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债务已经合法转移给第三人,若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而原债务人在债务转移过程中存在过错,如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债务的承担:除了主债务的转移,还需考虑从债务的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例如,因主债务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在债务转移后一般应由新债务人承担,但如果该从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如原债务人因违约需向债权人支付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且该违约金是基于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特殊约定或关系而产生的,则新债务人可能无需承担。

综上所述,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达成一致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后,还款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债务转移是否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以及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来综合判定。上述几种情形中,债务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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